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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名人法律制度有什麽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和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是兩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確認識和處理二者的關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在此,筆者試著提出自己的拙見,傳授給法學同仁。

所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通過制止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來維護經濟秩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起源於民法中的侵權法。兩者的區別在於,民法側重於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權責任以實際損害為基礎;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保護個別競爭者,而且直接保護公共利益。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以競爭關系為條件,但對個人權益的損害不是必要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公眾利益的保護日益加強,並逐漸轉變為壹部市場行為控制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是市場競爭各方的合法利益;

(1)競爭者的利益。體現在保護競爭者的勞動成果和活動自由。所謂勞動成果,包括競爭對手的商譽、商標、商業經驗、商業秘密等獨特成果。活動自由是指確保競爭對手有展示商業技能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護競爭對手正常發揮經營能力,為社會提供正版服務和商品,保障社會整體秩序。

(3)消費者利益。消費者作為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利益也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客體。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從廣義上理解,可以說商標法和商業秘密法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組成部分,甚至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有直接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規定。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對制止不正當競爭有積極作用,這只是所有法律制度相互合作的壹個例子。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智力成果和其他相關的科學、技術、文化、工業、商業成果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成果,但不限於智力成果,如受工業產權保護的商標和著作權中鄰接權的客體。它們不是,或者至少不是智力成果,而是企業經營、機器生產或投資行為的直接結果。保護他們不是鼓勵智力創造,而是保護投資或勞動投入的收益。因此,綜上所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的工商業成果,可簡稱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

知識產權壹般分為兩部分,即版權和工業產權。其中,前者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其主體是文化創作者,後者的客體是商業領域的技術發明和成果,其主體是技術創作者和商業經營者。但隨著新技術的不斷出現,越來越多的新客體具有作品和工業技術成果的雙重屬性,如計算機程序、電子數據庫等,都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從而淡化了著作權作為文化財產權的色彩,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的界限日益模糊。

理論上,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屬性:第壹,知識產權是壹種私權,是由私法確定的關於私人利益的權利。其次,知識產權是準物權,即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支配權。這種特定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它們是無形的,但也是可以指定的,對人類有使用價值的,可以由人類支配的,所以屬於廣義上的物,財產權的壹般原理也適用於知識產權。但是,由於其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具有壹些特殊性,如地域性和時間性。第三,知識產權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統壹。這種雙重屬性在版權上體現得尤為充分。壹方面賦予作者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等財產權,另壹方面賦予作者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最後,知識產權是絕對權,意味著權利人享有積極權力和消極權力。前者是指權利人有權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後者是指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上述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所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我國法學界通常將其視為民法的壹部分,1986制定的《民法通則》對其做了專門規定。然而,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往往被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盡管如此,知識產權法還是相對獨立的,其法律主要是民事實體法,包括行政法、程序法甚至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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