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項選擇題,每題所給的選項中只有壹個正確答案。本部分1—50題,每題1分,***50分。
1.答案:D考點:民法原則?解析:《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均應誠實,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正當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甲將平房售與丙而未告知乙將建高樓之事實,已違反誠信原則。
2.答案:B?考點:形成權
解析: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孫某表示同意的行為是行使追認權,追認權系形成權的壹種。
3.答案:A?考點:住所
解析:《民通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壹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故本題應選A項,其余選項均錯。
4.答案:B?考點:宣告死亡的撤銷
解析:《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根據此條,乙與丙的婚姻是有效的,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5.答案:D?考點:法人的責任能力
解析:《民通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題中辦事處只是青島某公司分支機構,並無獨立責任能力,王某的職務駕車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由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答案:D考點:物
解析:我們要註意貨幣是壹種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於:占有權轉移,所有權就轉移。因此,在借貸中,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A的說法錯誤。有價證券是設定並證明財產權的書面憑證,電影票雖然能證明顧客與影視城訂立了壹個合同,但不能說電影票是設定財產權的壹個書面憑證,同樣情形的還有飛機票等,它們都只是合同的證明,而不是有價證券,B的說法不正確。判斷主物和從物的關系,我們要記住從物的兩個基本特征:“非主物之成分,助主物之效用”,壹般而言,礦藏被看成是土地的壹部分,因此,不能說礦藏是土地的從物。至於原物和孳息的區分,也有兩個標準:孳息已獨立為壹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
7.答案:C?考點:無效民事行為
解析:本題中孫某受邱某脅迫而害怕,由於害怕而實施了打欠條的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三)項之規定,受脅迫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故選擇C項。應當註意,本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固然《合同法》第52條在壹定程度上已經修正了《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但是民事法律行為除了合同之外,尚有代理、單方法律行為、婚姻、遺囑等形式。換言之,《合同法》通過之後,《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在合同效力範圍以外仍然有效。本題之題幹及選項只問及民事行為的效力,與合同無涉,故仍應適用《民法通則》第58條之規定。
8.答案:A?考點:代理行為的效力
解析:《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王某以立新學校的名義購買電教器材,該行為即為代理行為,故獎券及中獎所得的電視機均應歸立新學校所有。
9.答案:C?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斷
解析:《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劉文向李玉寫催款信即提出還款要求。因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這封信。說明其已知道李文的還款要求,訴訟時應在此時中斷。
10.答案:C考點:***同侵權的責任承擔
解析:本題涉及***同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兩人以上***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甲的損失是由乙丙丁的***同侵權造成的,所以乙丙丁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甲既可以要求乙、丙、丁三人中的任壹人主張賠償,也可以向三人中的任兩人或者三者主張賠償。本題中,對於由侵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甲與乙丙達成協議,則應當尊重尊重甲與乙丙之間的約定,且不妨礙甲要求***同侵權人丁承擔余下的賠償責任。
11.答案:A考點: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解析:《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所以,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只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壹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
12.答案:B考點:精神損害賠償
解析:本題中甲具有紀念意義的錄像帶被毀,其提出的賠償請求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比較重要的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考生要加以註意。其中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可見,只有在侵權之訴中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解釋的這條規定是符合民法理念的。因為違約之訴的制度目的在於救濟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精神損害賠償是不適於在違約之訴中提出的。這也是當前民法界的通說。考生須牢記。考察選項,可直接排除A.D項。本題中甲委托乙對錄像帶進行加工,錄像帶被損後甲當然可以以錄像帶所有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乙提出侵權之訴。故C項錯誤,B項正確。
13.答案:D考點:隱私權
解析:本題涉及隱私權的保護和公***權力行使的平衡問題。隱私權屬於私權,隱私權的保護經常與審判權、檢察權、行政處罰權、言論自由權、監督權等公***權力的行使發生沖突,對此,如果屬於正確行使公***權力而公開他人隱私的,不為侵犯他人隱私權。本題中,某大學對違紀學生的處分,並把處分決定傳達到校屬有關單位,是行使教育管理權的正當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14.答案:D考點: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解析:《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題中,甲、乙沒有訂立合同,也沒有明確約定,因此著作權屬於受托人乙享有。
15.答案:C考點:“作者”的內涵
解析:依《著作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所謂創作是指通過自己的智力活動形成某種作品的行為,因而某壹課題的協調、主持者,或為他人創造查資料、謄寫及與創作者討論的人均不能視為作者,因他們的行為不構成創作,故應排除A.B.D選項。請參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條的規定。在選項C中,盡管甲教授曾對丁講師撰寫的二章進行過修改,但丁講師的撰寫行為仍構成創作,故其應列為本書作者之壹。本題應選C項。
16.答案:D考點: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
解析:《專利法》第63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權專利權:(壹)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的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17.答案:D考點:商標註冊申請原則
解析: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可見,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本題中力達公司申請在先。
18.答案:D?考點:物權的消滅
解析:拋棄是以消滅物權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拋棄只要權利人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拋棄的意思表示不壹定向特定人為之,只要權利人拋棄其占有,表示其拋棄的意思即生拋棄的效力。甲將3000元國庫券無意間扔掉,並非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該拋棄行為不發生效力,甲仍擁有3000元國庫券的所有權,乙應當予以返還。
19.答案:B.C.D考點:建築物區分所有
解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專有部分所有權、***用部分***有權和成員權。單元樓的樓頂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用部分,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無權處分。張甲雖然是樓頂壹套單元房的所有權人即區分所有權人,但是樓房房頂所有權並不歸屬於張甲壹人,張甲無權獨自允許乙公司使用房頂,其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區分所有權人對***用部分,有權按照壹定比例分享其產生的收益。所以,A項錯誤,B.C.D項正確,合題意。
20.答案:C考點:優先購買權
解析:《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有。***有分為按份***有和***同***有。按份***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同***有人對***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有財產的每個***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本題中乙享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從立法意旨上看,法律之所以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就是為了對實際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護,所以實際承租房屋的丁和房屋承租人丙都應享有優先購買權。故本題答案為C。
21.答案:B考點:居住權
解析:居住權是傳統民法上的壹種人役權,為特定人的利益而設。理論上,壹般認為居住權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壹般情況下,居住權人不得出租房屋,但是在居住權人生活非常拮據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在居住權期限內出租房屋,本題中黃鸝的情形即屬於這種情況。所以,B項不正確,合題意,而A.C.D項正確,不合題意。
22.答案:B考點:混合***同擔保的擔保責任
解析:考生面對本題,應該首先意識到考查的是混合***同擔保。所謂混合***同擔保,是指同壹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抵押或質押的擔保。根據《擔保法》第28條的規定:“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則本題中作為保證人的丙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物的擔保價值為16萬元,故丙僅承擔4萬元的擔保責任。這是對題幹的初步分析。但是,擔保期間內情況又發生了變化,即作為抵押物的汽車發生了毀損,僅獲得3萬元的保險賠款,此時抵押權轉移到其代位物3萬元賠償金上。這樣,物的擔保的價值範圍由原來的16萬元降為14萬元。而對此種情形,《擔保法解釋》第38條第2款作出了規定:“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即此種情形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相應減少部分的擔保責任,所以此時丙承擔的保證責任應為6萬元。B項正確。
23.答案:B考點:抵押、質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1)《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丙的房屋就屬於《擔保法》第42條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所以以該財產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必須經登記才有效。所以本題中的抵押是無效的。(2)《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而本題中質權人乙並沒有占有出質物,所以本題中的質押亦是無效的。(3)綜上所述,選項B是正確的。
24.答案:A考點:所有權保留買賣、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
解析:古畫已經賣給了溫方義,抵押權成立於買賣之後,盡管約定了所有權保留,但溫享有對古畫的所有權取得權,該權利優先於後成立的抵押。孫的行為表明其承認了古畫上溫所享有的權利,溫付清價款後,取得古畫的所有權,A項正確。B項錯,因孫無權實現抵押權。C項錯,因為抵押是有效的。D項錯,因焦並未違約。
25.答案:B考點:債的分類
解析:特定之債是指債務人應給付特定的標的物或者給付特定的勞務、權利的債。本題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組合所負的債務是要演唱自創歌曲,但合同標的並未特定化,故不是特定之債。故A項是錯誤的。單壹之債,是指債權主體壹方和債務主體壹方都僅為壹人的債。本題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組合作為合同的主體壹方表面是四個人,但對外其實是實質上的單壹主體,所以是單壹之債。所以,選項B正確。選擇之債是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債的履行行為或標的可供壹方選擇的債。法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債。顯然本題涉及的不是選擇之債,也不是法定之債,故C.D項不正確。因此,本題答案為B。
26.答案:C考點:債的適當履行
解析:債的履行應遵守適當履行原則,即當事人應按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全面、正確履行債務。A選項甲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應滿足債權人全部要求;B選項王某作書畫是專屬於人身的行為,代為履行是無效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D選項張某未滿18周歲,不具有代理資格。綜上,本題應選C項。
27.答案:A考點: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挪用公司資金;(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八)違法對公司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欠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所以本題答案為A。
28.答案:C考點:股份轉讓
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D項錯誤,註意這是修改了原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把發起人轉讓時間的限制由三年改為壹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B項錯誤。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在特殊情形下除外。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所以C項正確A項錯誤。
29.答案:D考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程序
解析: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其設立方式包括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在募集設立中發起人應當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且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發起人只有在繳足所認購的出資後,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然後發起人應當制招股說明書並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持有關法律文件申請批準募股。在所有上述活動完成後,公開募股,召開創立大會,申請設立登記。所有這些都是壹環扣壹環進行,沒有前壹步驟就不可能進行下壹步驟,否則即為違法。參照公司法第84.85.86.88.89.90、91.93條的規定。
30.答案:B考點:設立中公司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理論通說,設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果公司依法設立,則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公司承擔,如果公司未能依法設立,則公司設立過程中行為的權利義務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31.答案:C考點:合夥利潤的分配
解析:《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受益均為合夥企業的參產。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是全體合夥人按份***有的財產,值得註意的是,只是積累的財產而非合夥企業的財產。另外,這種按份***有比較特殊,表現為壹種潛在的份額,即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以份額大小來決定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以及合夥事務執行方面的權利,只有在分配合夥企業利潤和退夥以及合夥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作為各個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