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的資產類型和稅法的有關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可分為兩種:壹種是稅法規定的“以物易物”形成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另壹種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法規定“以自己生產、加工或者委托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壹)易貨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易貨應視為壹種特殊的購銷活動,雙方應進行購銷處理,並按規定以其發出的貨物計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以其收到的貨物計算進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稅法中的易貨購銷活動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易貨活動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雙方應按照交換貨物的市場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這裏,交換商品的市場價格等於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固定資產和存貨的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格為基礎,因為只有含稅價格才等於市價。易貨方作為壹般納稅人進行貨物交換時,應將貨物的含稅公允價值折算為不含稅價格,銷項稅額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對方將交換的貨物作為存貨管理,同時也是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取得的專用發票上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在會計處理上,應按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確認進口貨物的入賬價值。
【例:1】某商場將其A的壹種商品換成其B商場的另壹種商品,雙方繼續將換來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某商品市場價為11700元(含價格10000元,含稅1700元),某商品進貨成本為8000元。商品B的市場價格為11700元(含10000元的價格和1700元的稅金),商品B的進項成本為7000元,進項稅額為119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交易所是商業性質,雙方。
根據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該業務屬於沒有價格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換和被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壹般情況下,交易雙方應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按照新準則的規定處理:
(1)交換的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14-收入,相應費用應結轉。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不能計入收入。因此,在考慮增值稅時,計入收入的公允價值只能是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應將市場價格折算為不含增值稅的市場價格,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
(2)交換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交換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計入投資損益。
甲商場的會計處理如下:
(1)資產交易日
借:庫存商品-商品B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類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元。
貸:庫存商品——某商品8000。
商場B的賬務處理如下:
(1)資產交易日
借:庫存商品-商品類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7000元。
借:庫存商品-B貨7000。
在易貨購銷活動中,如果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交換,也可能涉及增值稅。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屬於貨物的有形動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此外,應稅固定資產符合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即屬於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該固定資產由企業管理並確實已經使用,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例2】C廠將其使用過的車床換成d廠的銑床,該車床賬面原值為9萬元,折余價值為654.38+0萬元,公允價值為654.38+0.5萬元。銑床賬面原值為654.38+05萬元,折余價值為5萬元,公允價值為654.38+00萬元。這兩項資產沒有計提減值準備。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交易所具有商業本質,雙方都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上例中的車床和銑床均符合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中的前兩個,但車床的銷售價格為65438+萬元,超過其原值9萬元,故應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銑床完全符合三個條件的規定,可免征增值稅。
車床應交增值稅= 100000÷(1+4%)×4%×50% = 1923.08(元)
按照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交換資產和被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交易雙方應當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上述第二種情況處理,丙廠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清理固定資產8萬元。
累計折舊10000
貸款:固定資產-車床90000。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923.0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923.08
借:固定資產-銑床101923.08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81923.08
營業外收入20000
D廠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00000
累計折舊50000
貸款:固定資產-銑床150000
借:固定資產-車床100000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100000
(二)將生產、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進行增值稅會計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將自己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確定初始投資成本。企業對自產、委托或外購商品的投資,是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處理上,應當遵守相關準則的規定,而在增值稅的計算上,應當遵守稅法的規定。
【例3】E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壹輛自產貨車,該貨車賬面成本為8萬元,市場價格為117000元(其中價款100000元,稅金11700元),取得被投資公司。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交易所具有商業本質,E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根據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E公司應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上述第壹種情況處理。
E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
(1)投資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117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萬。
貸款:成品80000元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的營業稅
在“以物易物”、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經濟業務中,可能涉及營業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壹)易貨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營業稅。本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也規定,無形資產轉讓或者不動產出售,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可見,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算和繳納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會計處理按照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執行。
【例4】企業F用無形資產和賬面余額為6萬元的廠房(未計提減值準備)換得a公司生產的壹套生產設備,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654.38+萬元。無形資產公允價值5萬元,廠房賬面原值65438+萬元,折余價值4萬元,公允價值5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交易所具有商業實質。
f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 50000×5%+50000×5% = 5000元。
按照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在這種情況下,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F企業應當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出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上述第二種情況處理。
f .企業的會計分錄是:
借方:清理固定資產6萬元。
累計折舊40000
貸款:固定資產-廠房100000。
借:固定資產-X設備1050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款:無形資產6萬元
固定資產清算6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000元。
(二)外商投資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營業稅。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受讓方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但股權轉讓的,根據《營業稅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第149號]及隨後下發的《股權轉讓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第191號]規定,應如下。
(1)2003年10月(含)以後1轉讓的,不征收營業稅;
(2)2003年6月65438+10月1之前轉讓的,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未繳納的,補稅。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與投資者共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應按國稅函發(1997)490號文件規定征收營業稅,並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2)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並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現在舉個例子。
【例5】5438年6月+2006年10月,G公司將壹項專利權投資於某股份有限公司,不與被投資方共擔風險,但收取固定利潤。專利權賬面余額8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65438+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交易所具有商業本質,G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根據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G公司應以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上述第壹種情況處理。
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G =100000×5%=5000元。
E公司投資日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105000。
貸款:無形資產8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000元。
營業外收入20000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根據配比原則的要求,按照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和的壹定比例計算繳納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形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稅費,應計入交換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支付營業稅或消費稅的,可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發生時,計算本次交換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入交換資產的入賬價值,如例4。若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本次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350元(5000×7%),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為10。
借方:清理固定資產6萬元。
累計折舊40000
貸款:固定資產-廠房100000。
借:固定資產-××設備1055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款:無形資產6萬元
固定資產清算6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5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加150。
如果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確認了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此時,為了符合配比原則,可以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銷項稅額占當期銷項稅額總額的比例,分攤當期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總額,計入交換資產的價值,但這種方法比較繁瑣,存在誤差。筆者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應承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金額通常較小。根據重要性原則,建議在月末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或“其他業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