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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適用什麽樣的傷殘鑒定標準?

目前,非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傷殘鑒定的適用標準全國不統壹,具體標準按照事故發生地的規定執行。

其中包括: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1995)目前,對於非因工傷、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統壹適用< lt;/SPAN>。《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有關條款的通知》(湘高姬發〔2005〕2號)規定:“在最高法院出臺新規定之前,人身傷害案件的傷殘評定統壹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這壹標準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後改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但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2月制定的《工傷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尚未正式頒布實施。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傷殘標準和賠償方式的指導意見(試行)》(2011 04 12)第三條:不屬於本指導意見第壹條(因工傷或者職業病致殘)和第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人身損害案件中傷殘等級的評定,故意除外。

北京市統壹標準北京市司法鑒定協會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京四檢協發[2009]4號)

上海市統壹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2003年《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編(二)》明確,工傷傷殘鑒定標準基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義務。因此,該標準只能適用於職工因工致殘事故的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類型的人身傷害和傷殘鑒定。其他人身傷害和傷殘事故,在目前沒有其他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進行鑒定。)

《廣西省人身傷害傷殘程度評定省級標準(試行)》(桂政發[1999]31號)。此外,廣西高院《全區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桂法發[2002]28號)規定,工傷事故賠償案件以工傷事故為標準;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交通事故傷殘標準,確定傷殘等級;對於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統壹的人身損害傷殘標準之前,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傷殘標準較為合適。

海南省統壹標準《人體損傷和傷殘程度鑒定標準》

最高法院制定的湖北省統壹標準《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江蘇省統壹標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雲南省統壹標準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

最高法院制定的浙江省統壹標準《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技術部發布的《關於司法臨床鑒定常見爭議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豫字[2000]2號2000年9月25日)規定,除交通事故傷殘、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工傷職工傷殘評定標準、職業病傷殘評定標準外,其他傷病殘均有條件比照工傷標準。

遼寧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遼寧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職工在就業活動中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標準;其他原因造成的傷殘,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傷害傷殘評定》標準執行。

江西省(部分省級統壹標準與法院規定不壹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若幹問題執業規範(試行)》(2010)規定:(1)除交通事故、工傷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由鑒定機構參照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2)工傷雖未經勞動人事部門鑒定,但司法鑒定機構原則上應適用《勞動能力鑒定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3)根據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或雙方的明確要求,在簽訂鑒定協議後,也可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和《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兩個標準中最合適的條款進行評定。

(註:2009年,南昌中院決定在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中,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傷殘鑒定。)

重慶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渝法〔2003〕25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GB18667-2002)公民傷殘需要評定時,參照《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進行評定。

四川省司法鑒定協會回復: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但並未正式頒布。目前我國人身傷害和傷殘鑒定有兩個標準。壹種是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壹般適用於工傷和傷殘的鑒定標準;壹個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其他人身損害案件的傷殘等級鑒定適用什麽標準,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方的具體要求,明確確定適用哪種標準進行鑒定;目前,我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刑事案件造成的傷殘等級鑒定,在委托方未明確要求適用哪個標準的情況下,通常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同時,結合四川省高院訴重慶中院壹案:根據《批復》(高川法1994 [65438] 12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認為“...意外傷害需要進行法醫學鑒定的,原則上適用《工傷職工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壹適用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2009)明確,今後與工傷事故無關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將作為普通民事權利糾紛案件審理,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 並將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辦理。

深圳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非因工傷亡事故人身傷殘評定應適用“過馬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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