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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廣告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廣告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健康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廣告發展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和信息報告制度,加強行業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六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八條下列廣告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外,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壹)涉及優惠內容或者措施的廣告,應當具體標明優惠商品或者服務的期限、範圍和金額;

(二)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示附贈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性能、功能、用途、質量、成分等內容;

(三)郵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時間和方式、收到匯款後發送郵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期限;

(4)廣告宣傳的商品或服務涉及新工藝、新技術的,應註明認可機構。第九條廣播電臺等媒體發布的音頻廣告,播放前應當有“廣告時間”等語音提示,電視臺、網絡、報紙等媒體發布的視頻、圖片、文字廣告,應當明顯標註“廣告”字樣,便於消費者識別為廣告。第十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第十壹條藥品廣告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外,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和方式以及義診、醫療咨詢、特需門診等醫療服務內容。

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上做廣告,不得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做廣告,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期刊的形式向公眾做廣告。

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利用公眾對醫學和藥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容易混淆的醫學和藥學術語,造成公眾對藥品療效和安全性的誤解。第十二條醫療機構的名稱可以出現在醫療機構的人物訪談、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中,但不得出現相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醫療機構廣告不得在同壹媒體的同壹時段或版面發布。第十三條醫療器械廣告,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外,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壹)以專家、醫生、患者、未成年人或者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的名義發布廣告;

(二)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壹切癥狀等內容;

(三)聲稱或者暗示該醫療器械是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疾病所必需的;

(四)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醫療器械能夠適應現代緊張生活或者升學考試的需要,有助於提高或者改善成績,使人精力充沛,增強競爭力,提高能力,提高智力的內容的;

(五)在向個人推薦的醫療器械廣告中,利用消費者缺乏醫療器械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弱點,使用產品註冊文件以外的專門用語或者不科學用語描述產品的特性或者作用機理;

(六)含有不能證明其科學性的所謂“研究發現”和“實驗或者數據證明”的;

(七)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效退款”、“無依賴性”、“保險公司承保”等承諾性用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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