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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對高速公路事業發展的支撐和推動作用,根據《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局(集團)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依據局(集團)科技發展規劃,研究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管理科學發展的重要技術問題、關鍵技術問題的項目,以及對交通科技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應用、開發、推廣項目。包括獲得省交通運輸廳科技經費資助的項目以及多渠道籌集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科技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立項管理、實施管理、結題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條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項管理

第五條局(集團)科技項目分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運輸廳立項的計劃內項目和未在上級管理部門立項的計劃外項目兩類。

第六條科技項目立項原則:

(壹)符合局(集團)科技發展規劃;

(二)立足局(集團)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著力解決科學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具有創造性、先進性、適用性和推廣及應用價值,能夠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充分調研,避免重復。研究內容創新、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具備完成條件和能力,準備工作充分,研究經費落實。

第七條在省交通運輸廳立項的計劃內科技項目分為三部分內容:

(壹)重點科技項目計劃。指在交通建設中出現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術難題或遇到的急需解決的科技項目。具有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推廣面廣、經濟效益顯著、應用前景廣闊的特點;

(二)壹般科技項目計劃。指下屬單位急需解決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項目。但是技術經濟指標較先進,能夠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三)重點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技術成熟,不需要做中間試驗研究,能夠直接用來大面積推廣,並能夠產生顯著www.fdcew.com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等。

第八條計劃內項目的申報於每年的10~11月份進行。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申請書》(壹式三份)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

第九條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查填報材料,會同相關部室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會,對提出申請的科技項目從先進性、適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評價,確定可申請列入省交通科技計劃的項目。入選項目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統壹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條針對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急需解決問題,各單位自籌資金、自行開展的科技項目為計劃外項目,可隨時向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申報立項,經審批後上報省交通運輸廳進行登記或備案立項。

第三章實施管理

第十壹條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計劃內項目在計劃下達壹個月內,由省交通運輸廳(甲方)同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和局(集團)(丙方)簽訂項目《專項合同》,各方按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組織實施。不按期簽訂《專項合同》的項目,按自動撤消處理。

第十二條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計劃內並符合招標條件的科技項目,應按照《河北省交通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招標,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局(集團)機關各部室、直屬單位和各籌建機構的科技項目由局(集團)負責組織招標並簽署服務合同,不需要招標的科技項目由機關各部室、直屬單位和各籌建機構自行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並簽署服務合同,合同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其它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科技項目的招標工作,招標文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定並批準後實施,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並簽署服務合同,合同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為確保項目研究的正確性,提高項目研究水平,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可根據項目情況組織對研究大綱進行專家評審。項目在研究過程中,承擔單位也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項目研究咨詢或審查,充分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期間執行信息反饋制,項目承擔單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下壹步安排及保證措施。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不做變更,如出現研究內容及預定目標有重大變動或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並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後,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因特殊原因,在實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把項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經費決算以及固定資產購置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並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批準撤消項目剩余的廳補經費應全額上繳。

第十七條對重大項目或由多家單位協作承擔、涉及面廣的項目,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采取協調會等形式加強調度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進行中間檢查或評估。對執行不力的項目,要求及時予以調整或撤銷。對造成損失的項目,要追查項目承擔單位的相關責任。對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批復完成時間兩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項目的承擔單位,不再批準新項目的申報立項。

第十九條對計劃外項目,局(集團)工程管理部根據情況進行指導和協調,協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結題管理

第二十條科技項目可以鑒定、評審、驗收、總結、撤消五種方式結題。

第二十壹條項目按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後,承擔單位按規定要求填寫《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書》(壹式三份),同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資料(包括鑒定大綱、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效益分析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只驗收不鑒定(評審)的項目,對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不做要求)壹並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審查通過後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後下達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通知並主持鑒定(評審或驗收),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做好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準備工作並參加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二十三條科技項目完成鑒定(評審或驗收)後壹個月內,由承擔單位負責辦理鑒定(評審或驗收)證書,並按照河北省科技廳相關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鑒定證書和成果登記證書(復印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計劃外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要求準備《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書》和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資料,邀請兩位相關專家審查並出具推薦意見,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省交通運輸廳審批後,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審查通過後委托省交通運輸廳進行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科技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壹)省交通運輸廳科技計劃項目補貼;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專項資金;

(三)養護工程專項資金;

(四)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科技項目資金使用範圍:

(壹)項目研究前期調研費;

(二)研究所用的儀器、設備購置費;

(三)研究用資料費;

(四)按相關規定提取的勞務費;

(五)項目技術論證費及必要的實驗驗證費;

(六)組織鑒定(評審)或驗收所需費用;

(七)項目研究的其它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全面落實項目合同約定的配套資金,合理安排經費開支,保證項目研究的實際需要。科技項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局(集團)工程管理部根據有關規定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科技項目資金最大限度的發揮作用。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成果是指項目完成後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技術設計、工程設計、施工工藝、新材料配方、樣品(樣機)制造技術、計算機軟件、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

第三十條成果管理按國家科技部、交通運輸部、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成果的所有權、轉讓權按有關協議、合同的具體約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凡申請國家級、省部級和省交通運輸廳科技獎勵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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