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將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經營壹次許可取得的所得為壹次,以定額或者定率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定義如下:
1.個人所得稅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2.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版稅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將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所得。
2.轉讓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所得。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同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的特點如下:
1.提供著作權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2.作者公開拍賣自己文字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所得,屬於使用著作權取得的所得,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從特許經營中取得經濟補償收入時,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的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補償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實物憑證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按照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所得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