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綜合所得收入的構成。
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所得。壹般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個人所得,是非獨立勞動者,是由他人指定並接受管理的勞動。
除工資薪金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被確定為工資、薪金範疇。比如,出租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和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另外,個人取得的津貼、補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助。還有不征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2、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現實中,還可能或出現壹項所得到底是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情況,那麽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工資薪金是非獨立個人所得,而勞務報酬是獨立個人所得。
另外,個人擔任董事職務而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聘的情形。
3、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個人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權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是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