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商標的註冊範圍,進行預檢索。商標註冊的範圍應當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所列的類別和商品名稱進行選擇。選定範圍後,建議進行商標檢索,評估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存在被駁回的風險。如果有,可以在申請註冊前及時修改商標。
2.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委托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
3.商標局受理並審核。商標局受理申請後,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商標圖案和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實質審查主要審查該商標是否為相關法律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標誌,是否與先前申請或者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相沖突;
4.公告。經審查通過的,商標局予以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在此期間,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5.批準註冊。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予以核準註冊,頒發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