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
(2)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或發起人的實際出資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臨時賬戶及賬號的說明;非貨幣出資的,說明權屬、轉讓或承諾情況;
實物投資、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情況及評估結果,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後,由驗資機構進行評估驗資。第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註冊資本,減少的註冊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第十四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註冊資本變更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姓名;
(二)變更前後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寫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銀行、出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及評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增加註冊資本的,應說明增加的金額、公司實施基準日、財務報表的調整、增加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後股東的出資情況;
(6)減少註冊資本的,應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原投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應當重新評估作價。公司註冊資本應當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他出資方式補足出資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抵作股份的財產作價進行審查。
股東或者發起人追加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經驗資機構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