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所得包括兩種所得,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按特許權使用費征稅,而是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稅。
報酬收入:
(1)範圍: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作品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死後財產繼承人獲得的死後報酬。
(2)性質:稿酬所得具有稿酬和勞務報酬性質。
(三)關於報紙、雜誌、出版等單位的職工在自己的出版物上發表作品、書籍的收入征稅問題。
1.在報社、雜誌社等單位擔任職務或者受聘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社、雜誌社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其擔任職務、受聘取得的所得,應當合並其當月的工資收入,按照“工資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報刊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出版社專業作者寫作、編輯、翻譯的作品,出版社以圖書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按“稿酬收入”項目計算支付。
版稅收入:
(1)範圍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
(二)根據稅法規定,提供著作權使用權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公開拍賣(競價)自己文字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所得,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取得特許權的個人的經濟補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補償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3)從2002年5月1日起,不再區分編劇從電視劇制作單位取得的稿酬是否為其雇主,統壹按照稿酬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