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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特定條件如何設定?采購人設置特定條件應註意的事項有哪些?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這個規定為采購人提供了采購便利。

但在采購實踐中,因為特定條件沒有提好,導致的質疑投訴多有發生。那麽,采購人應該如何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設定好合法合理的特定條件呢?

特定條件應與采購需求相適合

首先,根據采購需求的內容來確定行業;其次,查閱行業法規,核定適合的資質。特定資格不能要求與采購需求無關的資質,也不能要求超出需求實際需要的資質。

國務院多次發文取消、修改多個行業的資質要求。例如,物業服務已不需要資質,因此,需要特別留意設特定資格應當是法律明文要求的強制資質。行業協會設定的資質壹般不作為特定資格。在設定特定的資格條件時,首先應註意合規性與時效性。

其次,應重點關註財政部以及行業主管部委、地方政府的最新要求。比如,信息化產品的采購,在推進國家信息安全的背景下,註意采購需求中是否有國家信息安全產品,若涉及,需要設置相應的特定資格。

第三,根據《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的要求,政府采購項目要結合營商環境優化的大背景,合理設置特定資格,不得擅自提高。

特定資格應保證充分競爭

采購人在設置“特定條件”時的三點註意事項:

1、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如果特定條件本身屬於違法行為,是不能作為特定條件的。同時,選擇特定的資格條件不得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節能環保產品推廣等。

2、設定特定條件應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相關。對供應商應當采取壹致的資格審查標準,特定條件不得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不得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並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3、設置特定條件後,要保證項目依然具有充分競爭性,確保該項目至少有3家以上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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