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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共享如何防盜?

摘要:* *在街上欣賞自行車,很多人問,* * *欣賞自行車如何防盜?不* * *享受自行車不被偷?其實,* * *自行車都是定位的,也有被告因為偷車被判刑的案例。下面,我們就來看看* * *享單車是如何防盜的。* * *享受自行車防盜* * *如何享受自行車防盜* * *不怕被偷嗎?

* * *享受自行車防盜定位系統。

在* * *騎行領域,壹類是以摩拜單車為代表的自研車輛。這款車輛有智能鎖,不僅可以鎖車,還內置電池、gps和聯網模塊,實現定位功能。用戶在騎行時,通過發電裝置發電,然後儲存在電池中,保證gps等部件的電量消耗。

另壹類是ofo:普通車輛,機械密碼鎖(目前好像只有壹家ofo)。摩拜單車的成本是3000+,ofo的成本只有200元左右。成本差別這麽大,功能都壹樣,不奇怪嗎?

我們來看看用戶能感知到的黃車使用流程(不包括無押金、余額不足的情況)。在這個過程中,用戶與服務器的交互只有兩步,壹是獲取密碼的過程,二是騎行後扣費的過程。黃色的車沒有定位裝置。用戶在使用之前如何定位附近車輛的位置?

秘密在於用戶和服務器之間的交互。事實上,ofo采取了壹種巧妙的做法:雖然黃車沒有定位系統,但是可以通過app或者微信官方賬號定位騎手的位置,獲得騎手的位置就相當於獲得了黃車的位置。用戶在騎行壹段時間後,在ofo的app或微信官方賬號上操作“結束騎行”時,不僅會上傳自己的騎行時間,還會上傳自己當前的地理位置。Ofo在地圖上將這個位置顯示為這輛車的當前位置。附近的人在ofo的app或微信官方賬號中找車時,會在地圖上顯示這個位置。簡單來說,就是把上壹個用戶騎行周期結束時的位置,作為下壹個用戶找車的位置。其實用戶操作過程中還是有壹些不易察覺的部分,如下圖所示:

Ofo以極低的成本實現了類似於摩拜單車的定位功能。這種方式很巧妙,必然會有很多不嚴謹的地方,也導致了操作上的壹些不便。比如用戶騎完車,忘記點擊“結束騎行”,走了壹段路回家才想起點擊。這個時候服務器得到的定位其實是垃圾數據,這個位置其實沒有車,但是ofo會把這個地址標記為已用。在地圖上用車標註這個位置,當有人在附近找車時,地圖會顯示周圍有車,很有欺騙性。我想很多朋友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這種定位除了坑別人,還會坑自己。ofo只能根據用戶提交的位置信息對車輛進行定位。如果定位錯了,車輛就找不到了。如果車輛被城管拿走盜走,ofo幾乎不知道。保養車輛也比較麻煩。

* * *享受自行車的時候不怕被偷嗎?

故意破壞自行車享受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起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例如毀壞* * * *享用的自行車)屬於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但是,在犯罪數額方面有不同的標準。具體可參考各省市的具體標準。

問題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標準,不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那麽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嗎?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這壹規定,只要有破壞行為,就可以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較重的處罰也會相應加重。

涉嫌盜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持械入室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水平,在上述幅度內確定(如福建省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6萬元、30萬元的,分別確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的,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

(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私藏自行車被判拘留三個月。

專家表示,上海的先例“令人震驚”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壹起自行車盜竊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韓因將自行車搬回家,構成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這個案件無疑是對損毀、藏匿自行車行為的壹個警醒,但問題是,是否只能用刑事處罰來遏制損毀、藏匿自行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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