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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財產的分割

離婚財產主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不需要分割非常明確的婚前財產,誰的還是誰的。

什麽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只有收入,例如拿婚前財產去做生意,然後結婚,做生意賺的錢是同壹財產,但資本仍歸個人);(三)知識產權收益(專利、圖書等費用);(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繼承時有遺囑的,屬於個人財產);(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對於與* * * *的財產分配,夫妻雙方協商壹致並簽訂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如果達不成協議,就會被告上法庭,法院會合理分配,壹般按照對家庭有貢獻,對女方有利的原則。其中,家庭貢獻不僅是對增加家庭收入的貢獻,如果他們在家負責家務,因此沒有就業,也是對家庭的貢獻。

所以如果真的打算離婚,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可能對妳方有利。如果真的要起訴離婚,要註意對方惡意轉移財產。如果註意到對方轉移了財產(有證據),可以向法院請求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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