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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開發的問題?

第壹條 為規範和加強對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以下簡稱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是市財政為支持科技創新,發揮科技的支撐和引領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壹)科技攻關。通過支持全市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性、關鍵性、公益性技術的研發活動與應用示範,為產業結構調整、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通過支持科技產業化項目,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實現產業化。  1.科技成果推廣。主要支持重大、***性和社會公益性科技成果在我市的推廣應用與政策、機制研究,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建設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服務體系,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2.重點新產品。主要支持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3.火炬計劃。主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開發和應用,強調以市場為導向,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  4.星火計劃。主要支持面向農業、農村和農民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人員培訓,培育現代農業龍頭企業,推動農業產業化、農村城鎮化、農民知識化和農村信息化。  (三)科技創新能力與環境建設。通過對科技創新條件建設與運行,重大決策與重大政策前期研究,對外科技合作等項目及活動的支持,增強區域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管理決策水平,擴大科技工作開放度。  1.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主要支持對我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研究開發、資源***享和成果轉化三大科技平臺建設與發展項目。  2.軟科學研究。主要支持為我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的重大決策、政策提供科學依據和可供選擇方案的研究項目。 3.科技合作。主要支持我市有關單位與國際國內知名大學、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相關組織開展科技合作的項目或活動。 (四)其他。經市財政局、市科委確定予以支持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方面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來源於市財政撥款,由市財政局、市科委***同管理。  第四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的使用對象是重慶市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渝軍事院校和科研單位,全市各級黨政機關。  第五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根據項目和課題的特點,可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後補助、以獎代補等資助方式。並積極探索償還性資助、科技擔保、科技創業風險投資等方式,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帶動社會資金參與科技研究與開發項目實施的作用。  第六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咨詢作用。  第七條 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項目庫,加強對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主管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壹)市財政局  1.負責核批年度經費預算;  2.負責核批計劃管理費預算;  3.會同市科委審定並下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  4.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5.負責審批年度決算。  (二)市科委  1.負責發布項目指南;  2.負責編制年度項目計劃並提出年度經費預算建議;  3.負責組織項目及其預算的申報和評審(評估);  4.負責編制計劃管理費預算,並具體管理、使用計劃管理費;  5.負責審核項目年度經費預算並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預算;  6.會同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負責組織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8.負責組織項目驗收;  9.負責公布科技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情況。  (三)項目組織單位  l.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單位編報項目預算;  2.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實施進度執行預算,監督落實項目自籌經費及其他支撐條件;  3.按照市財政局、市科委的要求匯總報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4.受市財政局、市科委委托,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檢查、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6.負責項目的統計分析工作;  7.承辦市科委和市財政局委托的其它有關項目及其資金管理的工作。  (四)項目承擔單位  1.負責編制項目預算;  2.落實項目自籌經費及其它保障條件;  3.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計劃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有關財務資料,負責編制財務決算。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九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計劃管理費和其他專項經費。 第十條 項目費是指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壹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壹)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生產性設備購置費不得列入。 (二)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等費用。 (六)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境外專家來渝所需要的費用。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參加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應根據各類人員投入項目研究的時間、承擔的任務,並參照我市物價水平和人力資源市場平均價格合理確定。 (十)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項目參加人員或相關管理人員。 (十壹)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管理費按照項目應用技術研發資金預算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應用技術研發資金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過500萬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軟科學研究壹般項目不得分攤和提取管理費。 (十二)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按有關規定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條 計劃管理費,指應用技術研發資金計劃主管部門為組織項目、開展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項目遴選、評審或評估、招標、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考評以及爭取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劃管理費年度預算由應用技術研發資金計劃主管部門按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總額的5%以內編制,並報市財政局核定。 第十二條 其他專項經費,指根據科技事業發展需要,連續開展的科技專項工作所需經費。其他專項經費按市財政局、市科委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第四章 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時,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認真編報項目預算,並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項目預算要求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在項目支出預算中不得編報不可預見費,也不得列入項目實施前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經費來源預算包括應用技術研發資金資助經費和自籌經費,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四條 項目組織單位對各單位申報的項目預算進行審核並按要求進行匯總後報送市科委。  第十五條 市科委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評審,會同市財政局審定並批復項目預算。需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其預算的,按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壹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落實自籌經費。分年度執行的項目經費預算,應當按照要求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中期檢查或評估結論作為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調整項目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項目沒有完成的,結轉下壹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已完成項目結余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總額在2萬元以上的,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門有關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結余總額在2萬元以下的可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事業發展支出。  第二十壹條 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報經市科委批準,編制財務報告及財產清單,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後報送市科委,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門有關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組織單位要按照項目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依據我市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並由市科委匯總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結題。在項目結題時,項目組織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結題報告外,還需要根據財務驗收的要求編制項目財務決算報表和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結題時,還將接受財務審計,財務審計結論意見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不得以驗收形式結題。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對應用技術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逐步完善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應用技術研發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應用技術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行為,市財政局、市科委將根據情況給予通報、停止項目撥款、終止項目、不通過財務驗收、追回部分或全部撥款經費、取消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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