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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5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發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激勵在讀學生勤奮學習、專心科研,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和《關於做好2012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是國家面向優秀研究生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

(壹)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規定正常學習年限內,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研究生;

(五)按規定完成課程學習,無補考科目,且學位必修課程成績優異;

(六)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如下情況優先考慮:攻讀當前學位近壹年期間(上壹年度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以第壹作者且所屬單位必須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公開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獲批國家發明專利。其中:

1.二年級碩士生至少發表中文核心期刊學術論文1篇;

2.三年級碩士生至少發表三大檢索論文1篇;

3.二年級博士生至少發表三大檢索論文1篇;

4.三、四年級博士生至少發表SCI檢索論文1篇。

(說明:國家發明專利等同於SCI檢索論文進行界定)。

第三章 評審組織機構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規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結合我校實際,決定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審工作,負責制定、完善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全校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成員如下:

組長:劉誌方

副組長:王訓練

成員: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紀檢辦公室、科技處、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

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處),具體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的日常事務等。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教學副院長、學工組長、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代表(未申報當年國家獎學金)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評審委員會名單應於評審前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 評審程序及要求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壹次,根據教育部下達指標實行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壹經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所獲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資格。

第七條 教育部每年5月31日前下達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於每學年初按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將獎學金名額分配給各學院,如本學院符合優先評選條件第四條第(六)項的研究生人數大於分配名額,則不受分配名額限制。

第八條 學校評選通知下發後,凡符合第四條申請條件的研究生均可以向本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學習成績單並附所有成果及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碩博貫通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九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對本學院學生申請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擇優推薦,並將推薦學生名單進行排序,在本學院事務公告欄的顯著位置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後將推薦學生申請表、名單匯總表及學院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上報辦公室。

第十條 辦公室匯總整理各學院上報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差額評審,產生獲獎學生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評選結果立即生效。學校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

第十壹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根據上級撥款情況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壹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壹印制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並引導獲獎學生用好所獲獎學金。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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