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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動植物新品種、設計圖紙、試驗結果、試驗記錄、工藝、流程、配方、樣品和數據等非專利技術和信息。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企業為主體,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創新源頭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權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統籌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編制本系統、本行業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計劃,確定重點項目,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五條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升級、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扶貧開發、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依法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與服務規範,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無償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和技術需求發布等公益服務。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將科技成果信息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臺。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承擔者將科技成果信息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臺。第七條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報送財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其他類別科技項目具備科技成果轉化條件的,應當及時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政策為引導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第十壹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購買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其他企業等單位的科技成果並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合同交易額或者技術入股出資額的壹定比例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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