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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條例(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個體工商戶管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堅持平等準入、公平競爭的原則,鼓勵、支持、引導和保護個體經濟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個體工商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個體工商戶公布監督管理信息,公布監督管理制度,規範監督管理行為。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對符合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其他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外地人員在當地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享受當地個體工商戶同等待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簡化個體工商戶相關證照的辦理程序,公開需要審批或者備案事項的相關制度、條件和程序。第六條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和吊銷。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對核準登記的字號名稱的冠名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聘用、招收和辭退職工和學徒;

(四)依法申請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

(5)憑營業執照刻制營業章和合同章;

(六)除國家指導價和國家定價外,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七)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申報並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個體工商戶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專業技術資格評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個體工商戶攤派。

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監制)的收費和罰款票據,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的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按規定給予補償。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應當按照章程,接受個體工商戶的投訴和咨詢,協調處理相關投訴,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自律管理。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直接到負責其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依法建立營業賬簿,繳納稅費;

(四)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五)明碼標價、亮證經營,落實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采取的價格幹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六)保護職工和學徒的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

(七)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與雇工和學徒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向職工、學徒收取押金和扣留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維持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不得與雇工和學徒簽訂因生產安全事故免除或減輕對雇工和學徒責任的協議。第十六條禁止招用或者變相招用童工。禁止打罵、侮辱、體罰、毆打、拘禁職工和學徒,禁止教唆、引誘或者脅迫職工和學徒從事非法活動。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非法扣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攤派或者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監制)的收費、罰款票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物品,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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