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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部門第壹次申請優先權的規定(2020年修訂)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部門優先申請的規定

(2020年2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10號令發布,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31號令修訂)。

為方便首次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交短期專利申請或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特制定以下規定:

申請人在其短期專利申請首次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局提交之日起12個月內或其外觀設計註冊申請首次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局提交之日起6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的,可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上述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登記申請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上述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登記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應當在書面陳述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註明受理機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局的,視為未作聲明。

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認證。

申請人可以在壹件專利申請中要求壹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本規定適用於自1999 65438+2 1首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短期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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