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收到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無償調入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
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1)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2)若無償調出時發生清理費
借:資本公積——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清理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壹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範疇,因而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
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是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壹項重要工作。按照《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可以成為無償劃轉方(劃出方和劃入方)的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又補充上了國有壹人有限公司。
根據這兩個規章,並非所有的全資國有企業都可以成為劃轉方,例如由兩個國有獨資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理論上,全資的國有單位都可以成為劃轉方。國資委的規章不全面,應當完善。
對無償劃轉,有兩種會計處理方式。壹種是走資本公積科目,另壹種是走營業外收入(支出)科目。無償劃轉是資產在國有單位之間的轉移,不能算收入(支出)。因此,應按第壹種方式進行處理。捐贈按照第二種方式處理。如果無償劃轉也這樣處理,就把它等同於捐贈。
《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此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可惜本文件不是普適性文件。
如果按照第二種方式處理,無償劃轉劃入方增加了營業外收入,應當交企業所得稅。第壹種方式不牽扯當期損益,理應不交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對此沒有統壹規定。前些年,無償劃轉不交所得稅;近些年,許多地方的稅務部門出臺文件,要求交所得稅。
山東大學某次無償劃轉,會計處理走資本公積科目,被要求交所得稅。這是不合理的。學校因此事暫停了無償劃轉,改成增資的方式。然而,無償劃轉和增資並不是壹回事。首先,無償劃轉的適用範圍比增資廣泛得多,後者僅適用於股東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增資壹般指增加註冊資本,與無償劃轉不同。
5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
(壹)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這個決定姍姍來遲。對無償劃轉來說,終究是個福音。地方稅務部門各自為政的局面結束了。這個決定基本符合實際情況。然而,它的適用範圍比無償劃轉的範圍小,有待進壹步擴大。另外,無償劃轉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是壹種行政措施,不需要“合同、協議約定”。稅務總局的規定有些苛刻和無理。
企業無償劃轉資產的財稅處理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在實務中,不少國有企業集團內的母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存在無償劃轉資產的現象。
這種無償劃轉資產在稅法上到底要繳納哪些稅?新會計準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實務中傾向於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做工商變更。即對於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於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在稅法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以下6種情況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基於以上規定,無償劃轉資產因為涉及到資產所有權屬的轉移,應被視同捐贈,資產劃入方需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劃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就得繳納印花稅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另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不征收契稅
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已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的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同壹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如涉及到廠房和房屋等不動產資產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稅,並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兩種情況。
壹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壹種視同銷售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拓展: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壹)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壹)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接受占有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占有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壹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立項;
(二)資產清查;
(三)評定估算;
(四)驗證確認。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並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國務院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視為已經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後,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七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八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後,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並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並下達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壹條占有單位收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壹)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對占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壹)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壹)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相當於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壹)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采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的施行細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