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四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1)固定建築物、橋梁等。這不能根據具體的地理條件而重復再現。比如包括特定景觀的景觀別墅。
(二)因含有氣體、液體、粉末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其形狀、圖案、顏色不固定的產品。
(3)不能分割或單獨銷售、單獨使用的產品局部設計,如襪子鞋跟、帽檐、杯柄等。
(4)對於由多個具有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部件組成的產品,如果部件本身不能單獨出售和使用,則該部件不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例如,壹套由不同形狀的塞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當所有的塞塊都被視為壹件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五)不能目測或者不能用肉眼判斷,只能借助特殊工具才能辨別其形狀、圖案、顏色的物品。比如它的圖案是只有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出來的產品。
(6)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的常規形態,如將手帕紮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
(7)以自然物的原有形狀、圖案、色彩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況,壹種是自然物本身;壹個是自然物的仿真設計。
(8)美術、書法、攝影領域的作品。
(九)僅由其產品所屬領域中常見的幾何形狀和圖案組成的外觀設計。
(10)文字、數字的讀音和含義不屬於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11)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比如電子表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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