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建築物、構築物、空調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條幅、充氣物、模型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第四條 設置、發布戶外廣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城管、園林、城建、公安、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發布標準第六條 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七條 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法定標準和規範。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區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繪制、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不得設置、繪制、張貼廣告。第九條 戶外廣告的安裝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 距離十千伏高壓導線凈距不得小於1.5米;
(二) 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於0.5米;
(三) 廣告的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部門有關規定;
(四)廣告的安裝應牢固安全,破損、陳舊、脫色的應及時維修翻新,到期的應及時拆除;
(五)根據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須配置廣告霓虹燈的,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予以安裝。第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路牌廣告、條幅廣告、大型燈箱廣告和墻壁繪制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經營者名稱及發布日期。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第十壹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第十二條 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 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 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使用權;
(三)廣告發布的地點和形式符合城市管理部門的設置要求;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壹) 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 廣告合同;
(三) 廣告設計效果圖;
(四) 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設置地點,應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並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的批準文件。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必須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市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審查後,報市城市管理局辦理批準文件:(壹)在城市公***綠地內設置戶外廣告的;(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三)屬在機場凈空控制區內的限高建築物頂部或利用氫氣充氣物、漂浮物和飛行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四)設置單板面積為50平方米以上的廣告或永久性、半永久性構築物廣告的。第十六條 發布下列內容的戶外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壹)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或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
(三)標明優質產品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五) 標明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
(六) 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當提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九)屬政治性戶外廣告,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