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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制度具體是什麽

韓國 專利 制度具體是什麽 韓國專利制度與中國專利制度類似,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韓國 發明專利 的保護期限是從授權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20年之日”為止。關於農藥或醫藥,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最多延長5年。發明專利采用實質審查制度,自申請日起5年內向韓國政府請求實質審查,請求實審之日起25個月內審查。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從授權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10年之日”為止。但是和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不同的是,韓國實用新型采用審查登記制度,向韓國政府提出申請後約10個月可領證。 韓國 外觀設計專利 於授權登記日起生效,截止於授權登記之日起15年。韓國政府對外觀設計專利審查采用外觀設計審查登記制度和對壹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無審查登記制度並行的方法。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無審查申請的對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單、地板席子、帷幕); -F3(辦公用紙、印刷品); -F4(包裝紙、包裝容器); -M1(紡織物等)。 韓國 專利申請 所采用的語言是韓語。 韓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原則;請求審查原則;授權後異議制。申請及公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自動公布或根據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進行公開。請求實質審查:申請人必須在從申請日(或國際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如果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答復審查意見:從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到接收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大概需要18至24個月時間。申請人必須在接收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做出答復。申請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長請求,每次可延長壹個月,延期次數沒有限制。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授權後異議制:申請人交付費用後,工業產權局即在專利註冊公報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後,審查員作出決定,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的最終駁回決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上訴到工業產權法庭,對工業產權法庭決定的 訴訟 由 專利法 院審理,如果對專利法院的決定不服,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 韓國專利制度的的實行與中國的在法律意義上沒有多大的差距,但是在具體的問題解決中,需要自己進行合理的有效的處置,如果自己在韓國的專利申請存在壹定的問題,可以進行法律上的 援助,但是具體的解決方式還是需要自己合理有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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