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終止別人使用該專利並不是侵權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專利權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給專利證書之時起產生,終止於專利權人主動放棄或逾期未繳納免費,且期限屆滿之時。故,七夕呢屆滿後,專利權消滅,任何人可以自由實施該專利,不會構成侵權。
法律客觀: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實踐中,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侵害,需要滿足被控侵權產品外觀和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而判斷被控侵權產品外觀是否與受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比較復雜的問題。很多情況下不同的審查員、代理人、當事人和法官對同壹組被比和對比外觀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都會有不同觀點,也常發生專利復審委員會與法院意見相左的情況。在判斷者主觀因素起到很大作用的情況下,在判斷過程中正確運用基本規則是判斷結論是否具有說服力的重要依據。相同外觀設計,是指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上使用的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視覺上無差別的外觀設計。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完全相同則肯定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壹般情況下較少發生被比產品和對比產品完全壹樣的情況。更多的時候侵權產品構成對被授權外觀設計的近似。近似外觀設計,是指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產品上使用的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對近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是壹個難點。根據《審查指南》和實踐,壹般判斷程序遵循從整體對比到要部對比的順序。首先是整體對比或者稱綜合判斷。綜合判斷是指由被比外觀設計的全部來確定是否與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兩者在整體上構成相近似,壹般消費者常常會發生混淆。而這也正是侵權者所希望看到的。但是在做綜合判斷時必須註意有兩種可能需要排除。首先是在整體設計中必須排除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發明點的在先公知設計。其次是應當能將具有功能性的設計部分報排除在比較之外。雖然外觀設計和藝術作品的區別就在於前者具有功能性,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卻不是產品的功能性而是其美學成分。當然,對比產品和被比產品還必須屬於同種產品才可能判定侵權,這是專利法第31條和第56條規定的條件。即使被比外觀設計從整體來看並不相似,仍然需要對要部是否近似進行判斷。要部就是某些產品存在著容易引起壹般消費者註意的部位。按照審查指南,要部的確定與吸引壹般消費者註意的因素密切相關。在確定要部時,可以結合產品的使用狀態、在先的同類或者相近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狀況、美感等加以確定。壹般來說,使用時使用者觀察不到的部分以及不易觀察到的部分,例如桌子和椅子的底面、壁掛式固定信箱的背面、車牌的背面、電視機等視聽家用電器的背面和底面、手表的背面、地毯的底面、瓶和罐的底面、吸頂式衛生間通風器的進氣面板以外的部分等,不會受到壹般消費者的關註,不能作為判斷的要部。同樣,在做要部對比時也需要將屬於在先公知設計和功能性的要部加以去除,然後才能對比。例如,由匙扣、匙牌和匙圈組成的鑰匙產品在匙圈的形狀是常規的圓形的情況下(即在此種設計構成公知設計而不構成發明點的情況下),可將容易引起壹般消費者註意的匙扣以及匙牌作為鑰匙的要部;在型材的橫斷面周邊構成常規的矩形的情況下,其橫斷面是容易引起購買和使用(安裝)該產品的壹般消費者註意的部位,該部位是該產品的要部。如果整體對比部不相似,但是要部對比相似,則可以認定構成侵權。而如果被比外觀設計的要部的外觀與受保護設計相應部位的外觀不相近似,則兩者即使整體相似也不發生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