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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設立的條件

質押成立的條件如下:

1,質押必須有效存在;

2.實現質權的情形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發生。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3.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包括未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部分債務,因為根據質押不可分割原則,雖然債務人僅部分不履行債務,質權人仍可主張對全部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4.未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之壹造成的,質權人可能無法實現其質權。例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完全和適當的履行。

質押成立的要件:

1.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權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遲延行使權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權利質押成立的條件:

1.以票據、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產權證的,質權在相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應收賬款質押的,在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9條

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質押成立。

第441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於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443條

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第444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第四百四十五次

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應收賬款轉讓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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