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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創新活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創新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通過對現有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或者應用創新,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和新服務,並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第三條本省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企業創新意識和動力,增強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企業技術創新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引導和支持、全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企業享有技術創新決策、R&D投資、組織R&D活動和成果轉化的自主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發揮自身優勢,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第二章引導和激勵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技術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制定並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金融、能源、環保等政策,引導和推動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開展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落後設備和工藝,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培育新動能,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技術創新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加強信息資源整合,統籌安排各類扶持資金,促進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技術創新聯動協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和政策研究,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壹定比例的科技進步、創新創業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產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並確定壹定比例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貼息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研究開發、中試、推廣應用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R&D投資的激勵機制,可以對企業上壹年度的R&D資金進行補貼。

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技術創新投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研發儲備制度。高新技術企業和省級以上技術中心企業的R&D投資費用不得低於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準。

對企業牽頭或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省級財政可按照國家支持金額的壹定比例給予獎勵。第十三條企業可以通過自建、兼並或收購等方式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申請技術創新資金支持的規模以上企業須有R&D機構。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省外企業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本省產業發展方向的R&D機構、R&D總部和工業設計機構給予資金支持。第十四條鼓勵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企業牽頭設立工業設計中心、工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等R&D組織。

對創新平臺和R&D組織,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提高工業設計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水平。

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設計發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相應的工業設計發展專項資金。鼓勵設立工業設計發展基金。第十六條鼓勵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培養產業鏈關鍵環節知識產權協同運用能力,搭建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推進企業專利權質押融資,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第十七條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采購的政策體系,試行創新產品和服務政府長期采購制度,加強對創新產品開發企業和用戶的雙向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開發和應用新產品、新技術。參加河北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評選的企業,其獲獎情況可作為重大R&D人員考核、晉升和職稱評定、聘用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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