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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專利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運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優化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管理,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將發明專利的擁有量以及專利的運用、保護等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促進專利創造與運用、保護、服務與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專利相關的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第二章 促進專利創造與運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明創造的激勵和保障機制,將專利擁有量作為衡量單位創新能力的指標。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進行發明創造並取得專利。第八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增加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促進企業職工和技術人員發明創造,加強科技研發和創新能力。第九條 鼓勵、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企業采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多種產學研合作方式,發揮企業在發明創造方向選擇、專利運用中的主導作用,促進專利資源的利用,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專利的有效運用,支持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實施。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對推動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以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優秀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獎勵。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方式轉化專利:

(壹)自行實施;

(二)合作實施;

(三)許可他人實施;

(四)轉讓;

(五)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方式。第十三條 單位被授予專利權和轉化專利後,應當落實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可以由單位規定或者與發明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約定;未規定也未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最低標準的獎金;

(二)將專利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三)將專利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的,從許可凈收入或者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四)利用專利作價投資的,從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將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投資的,應當從許可凈收入、轉讓凈收入或者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對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人員中的主要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的份額不低於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對轉化專利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第十五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將其擁有的專利許可他人獨占實施或者轉讓的,發明人、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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