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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第壹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及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確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目標和任務,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政策;確定科學技術及與科學技術發展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工作;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工作。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領導,不斷增強全體市民的科學意識,提高科學文化素質。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支持和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學術組織應當開展經常性、群眾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組織學術技術交流。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優秀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分設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引進人才科技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增設其他類的科學技術獎獎項。

獎勵經費列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特色產業化基地、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建設,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化發展。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發揮科學技術優勢,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科學技術中間試驗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臺。第八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著力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究開發。第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綠色食品加工、機械裝備制造、冶金和現代化工等傳統優勢產業與特色產業的技術改造和提升,重點發展主要行業的***性關鍵技術,先進的工程設計技術、制造技術,節能降耗技術。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科學技術資源,建設全市科學技術資源信息平臺;制定科學技術資源***享扶持政策,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向科學技術資源信息平臺提供並及時更新本單位有關科學技術信息。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支持發展科學技術公***服務業,制定政策推進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交易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學技術公***服務機構的建設。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金融機構制定科學技術與金融相結合的科學技術創新政策,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科技型企業及高新技術項目建設情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科技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在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基地,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工作。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等法人組織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申請專利、登記軟件著作權、申請註冊商標保護其創新成果。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用於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加大知識產權投入,促進重點產業和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資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申請專利,實施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工程,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作用,支持建立以行業協會為主導的知識產權聯盟和維權援助機制。

建立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訴前調解與司法訴訟程序的銜接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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