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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2014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發明創造和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範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含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專利保護工作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行為等專利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 省設立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專利管理機關承擔。

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可以受人民法院、專利管理機關、仲裁委員會、其他機關和單位及當事人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與專利保護範圍有關的技術鑒定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專利產品應按高新技術產品的政策給予扶持。第二章 專利管理第六條 鼓勵將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研究開發成果和外觀設計及時依法申請專利。

重大項目在申請專利之前,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員應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並不得私自進行技術轉讓。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對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及時依法兌現獎金和報酬。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及專利論證報告:

(壹)重大科研立項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

(二)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進出口貿易;

(三)外方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四)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五)需要提交專利檢索及專利論證報告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專利資產的評估應由省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核準具有專利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報省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立項,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壹)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種形式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須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立項。第十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以其專利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股份制企業作價出資入股;對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授予股份作為職務發明的報酬。第十壹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其職工因退職、退休、調動工作等情況離開本單位之前,應及時將該職工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進行清理。對於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的,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評可方,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或專利號,並可以在產品上或該產品的包裝上綴附由省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審查、監制的專利防偽標識。

標記為專利產品的,應當具備該專利產品的有關專利證明。第十三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推銷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必須向傳播單位出具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和專利管理機關確認的專利有效性證明。專利實施被許可方還必須提供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

傳播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導致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提供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出口、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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