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環行罰字[2015]38號
當事人:連雲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20724000005473
組織機構代碼:75463820-3
法定代表人:王愛瑞
地址:江蘇省連雲港市灌南縣堆溝港鎮船舶工業園區
連雲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壹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壹、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15年9月8日,連雲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妳公司進行監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妳公司1#、2#球團及3#、4#球團廢氣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濃度均超過《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9月15日,我局向妳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妳公司立即停止違法排汙行為,並告知妳公司如拒不改正,將可能承擔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後果;11月18日,我局向妳公司下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妳公司作出罰款三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2015年10月12日,我局對妳公司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經現場監測,結果顯示妳公司1#、2#球團及3#、4#球團廢氣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濃度仍超過《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2012)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10月26日,我局再次向妳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妳公司立即停止違法排汙行為;10月29日,我局對妳公司改正情況再次復查,發現妳公司球團生產車間已停止生產。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5年9月15日、10月12日、10月29日《現場檢查筆錄》;
2、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5年9月15日《調查詢問筆錄》;
3、連雲港市環境監察局2015年9月15日、10月12日、10月29日現場拍攝照片;
4、連雲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2015)環監(氣)字第(78)號、第(85)號)];
5、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壹份;
6、當事人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壹份;
7、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環責改字[2015]55號、92號);
8、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連環行罰字[2015]35號)。
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妳公司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妳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之規定,構成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按日連續處罰。
2015年11月19日,我局向妳公司下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15]38號),告知妳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妳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妳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汙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
按照按日連續處罰規則決定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妳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對妳公司2015年9月16日至10月12日期間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每天處罰款三萬伍仟元,合計玖拾肆萬伍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妳公司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並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連雲港分行
地 址:海州區通灌南路43號
戶 名: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帳 號:431101012012212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連雲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2月2日
附相關環保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汙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九條:“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
按照按日連續處罰規則決定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