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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部專利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和實施細則,鼓勵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保護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 專利工作機構和任務第三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科學技術司為機械電子工業專利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專利管理工作的規定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的規劃和計劃;

(三)協調專利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

(四)協同部有關部門管理設備、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及其專利許可證貿易;

(五)組織專利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

(六)領導本系統的專利服務機構;

(七)調處有關專利方面的爭議和糾紛;

(八)法律規定的應由專利管理機關完成的其他工作;

(九)對涉外專利申請進行保密審查。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電子工業主管部門應明確負責專利管理的工作機構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部制定的專利工作規劃、計劃,管理本地區機械、電子行業的專利工作。第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據工作需要,指定壹名廠(所、院)級領導主管本單位的專利工作,並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工作;

(三)辦理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擁有的專利;

(四)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市場動向,註意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六)參與管理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七)支持發明創造活動,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八)從專利技術實施的收益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專利基金,以支持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維持、實施等。第六條 各級專利工作機構須按專利法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各級專利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接觸到未公布的專利申請內容負有保密責任。第七條 機械專利服務中心和電子專利服務中心協助部做好本系統的專利工作。兩中心分別設在機械科技情報所和電子科技情報所。其主要任務是:

(壹)接受部專利管理機關委托的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信息網絡,並組織開展各種活動;

(三)組織開展專利情報研究;

(四)組織專利技術開發和實施工作;

(五)代理專利申請和有關事宜;

(六)提供各種專利事務咨詢和文獻服務。第三章 專利申請第八條 各單位要積極支持本單位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應及時組織申請,對申請專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第九條 各單位的專利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的研究課題、實驗室的階段成果、技術開發、設備和技術引進的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的,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爭取得到法律保護。第十條 職務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須經單位領導批準,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由單位出具證明。第十壹條 對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在經費上確有困難的,各級領導要給予支持,發明人或專利權人應在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後償還。第四章 專利實施第十二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將本系統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第十三條 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各單位應在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生效三個月內,填寫《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表》,隨同合同副本壹式二份報部專利管理機關。第十四條 各單位向國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部專利管理機關批準;在國內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須經按隸屬關系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報部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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