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科技計劃包括: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的各類重大科技計劃。
(二)部科技計劃包括:部下達的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發展計劃(新產品試制部分、科研部分);汽車工業科技發展與新產品試制計劃;教育預研基金項目;軍工專用機械產品和動員產品試制、科研計劃;勘察設計系統***性科研建設項目計劃;機械工業技術發展基金項目等各類科技計劃。
(三)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為解決某壹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國內先進水平以上)和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等。第六條 執行科技計劃所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進行評價和認可。第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壹)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局部申請專利的除外);
(四)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
(五)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壹般應用技術成果;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確認的科技成果;
(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利益,國家資源有破壞作用,對生態環境造成汙染危害的項目(包括三廢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項目)。
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驗收和評價方法,另行規定。
凡不組織鑒定的科技成果以及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評價的科技成果,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的格式。第四章 鑒定形式第八條 鑒定分為檢測鑒定,會議鑒定和函審鑒定三種形式,三種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條 組織鑒定單位和授權組織鑒定單位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形式:
(壹)檢測鑒定
檢測鑒定是指由組織鑒定單位或授權組織鑒定單位指定經國家,部門或省市認可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技術指標測試、性能考核,做出鑒定結論。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鑒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鑒定單位或授權組織鑒定單位可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軍工專用機械科技成果的檢測鑒定,應按國防工業有關部門檢測要求驗收或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檢測鑒定。
(二)會議鑒定
會議鑒定是指由組織鑒定單位或授權組織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做出鑒定結論。
鑒定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三)函審鑒定
函審鑒定是指由組織鑒定單位或授權組織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組成函審組,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做出鑒定結論。函審組由五至九人組成,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意見形成。第十條 組織鑒定單位或授權組織鑒定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高級技術職務或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於四分之壹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幹);
(二)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四)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計劃主管部門的人員或者任務委托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成果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