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以及技術服務合同四類。
1、 技術開發合同。
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可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訂立合同。
2、 技術轉讓合同。
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引進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 技術咨詢合同。
是指當事人壹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咨詢服務,另壹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
4、 技術服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合同內容:
1、保密條款。
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壹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
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
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壹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
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
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