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師解答:(1)註意專利和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被轉讓的專利或者被許可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內;超過限定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保密性上,即不為公眾所知,為所有人所專有。如果該技術為公眾所知,則不屬於技術秘密,當然不存在轉讓問題。(2)應明確規定技術的相關信息。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載明技術的有關情況,便於履行。技術相關信息包括:技術項目名稱、主要指標、技術功能或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藝流程、註意事項等。這些數據顯示了技術的內在特征,是有效的,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轉讓費的依據。(3)轉讓或許可的範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時,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的可選條款包括:專利轉讓涉及專利權人變更,因此其範圍覆蓋全國;專利許可的話,要明確專利可以用在什麽領域,超過了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擴大到全國或僅某壹地區。(4)轉讓費的約定。轉讓費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專利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是根據技術能產生的實際價值來計算的,通常會規定壹個比例,便於操作。在許可的情況下,應根據使用範圍、生產能力和排他性考慮轉讓費或使用費的數額。受讓方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和違約金;未支付使用費或者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返還技術資料,並承擔違約責任。超出約定範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未經轉讓方同意,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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