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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侵權行為的區別

雖然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都是違法行為,但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兩個方面:

1、專利侵權屬於未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關鍵在於侵權人實施了專利權人的專利。而假冒他人專利主要是指使用他人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行為,並不涉及對專利權人專利的實施;

2、專利侵權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民事權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專利行政機關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然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主要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專利管理機關只能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作出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決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壹方面直接影響了被假冒的專利權人信譽,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假冒專利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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