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權利要求的合並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4節規定:“權利要求的合並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從屬於同壹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並,此時將所合並的技術特征組合在壹起,形成了新的權利要求。該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並的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
下面通過舉例來分析具體的修改方式。例如:
權利要求1:壹種產品,其特征在於包括特征A和B。
權利要求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於,還包括特征C。
權利要求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於,還包括特征D。
根據上述關於合並的規定,所述合並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從屬於同壹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並,換句話說,合並是僅指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合並,並且,從屬權利要求都要從屬於同壹獨立權利要求。本例中,符合上述條件的有權利要求2和3權利要求,合並後,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並的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即應該包含了A、B、C、D。
上述的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分別從屬於同壹獨立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兩者之間並沒有從屬關系,如果兩個要合並的權利要求之間有從屬關系,情況又會怎樣?不妨繼續上面的例子:
權利要求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產品,其特征在於,還包括特征E。
如果我們將權利要求4和權利要求3合並,它們當然屬於“從屬於同壹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並”,就會發現十分有趣的現象。
權利要求3的全部技術特征為:A+B+C;
權利要求4的全部技術特征為:A+B+C+D;
兩者相加後,去掉重復的技術特征後,新的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仍然為:A+B+C+D;也就是說,將4和3合並,由於兩者之間具有從屬關系,合並後的結果仍然是權利要求4本身。
由此,我們可以推出壹個定理:有從屬關系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合並,就等於其中的那個最小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