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是壹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智力成果的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的有形而言的,也有不同的存在與利用形態: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於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而是表現為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智力成果雖具有非物質性質的特點,但它總要通過壹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表現形式通常稱為“載體”。智力成果的物化載體所體現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開性是知識產權的前提條件。由於智力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壹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幹主體***同使用。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的使用會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智力成果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的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系,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占有”的智力成果。基於上述特征,國家有必要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知識產權,並對這種權利實行有別於傳統財產權制度的法律保護。
(二)知識產權的國家授予性
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所有權不同,後者根據壹定的法律事實即可設定和取得,並不需要每次由國家機關認可或核準,而知識產權則具有國家授予的特點。知識產權需要由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如上所述,智力成果不同於傳統的客體物,它沒有形體,不占據空間,容易溢出創造者的實際控制而為他人利用。換言之,只要智力成果公布於世,其他人能容易通過非法處分途徑而獲取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不可能僅憑創造活動的法律事實即當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 使其權益,而必須依靠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即通過主管機關授予專有權或專用權。例如,專利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申請,報主管機關審查批準,並由國家發給專利證書予以確認。商標的產生,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註冊,並取得註冊證後方可為有效。
(三)知識產權的雙重性
在知識產權領域內,除商標權不直接涉及人身權利內容外,其他各類權利均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人身權是指基於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署名權、榮譽權,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人身權與智力成果創造人人身不可分離,因而不能轉讓、贈予和繼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獲得壹定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如專利權、商標及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等。財產權可以轉讓、贈予和繼承。
(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是壹種專有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壹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不過由於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於所有權的效力內容。知識產權有專有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2、對於同壹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壹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將其權利授予其中的壹個,而以後的發明申請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果沒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知識產權同所有權壹樣都具有獨占或排他的效力,但其效力內容和範圍是有區別的:首先,所有權的專有性意味著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不法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則意味著權利人排斥非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進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竊;其次所有權的專有性是絕對的。所有人行使對物質的權利,既不允許他人幹涉,也不需要他人的積極協助,其權利效力且無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相對的,該項權利除在效力方面受到限制外,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使用制度,還具有地域範圍及保護期限的限制。
(五)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作為壹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僅限於本國境內。知識產權這壹無形財產權的特點是有別於有形財產的。壹般說來,對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的保護原則上沒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論公民把有形財產從壹國移至另壹國,還是法人因投資、貿易從壹國轉入另壹國家的財產,都照樣歸權利人所有,不會發生財產所有權失去法律效力的問題。而無形財產權則不同,它是按照壹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也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既無需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