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強制許可。當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專利局有權決定對專利權人的專利給予強制許可,以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3.交叉強制許可,也稱為相互許可。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強制許可,即壹般強制許可、特殊強制許可和交叉強制許可。
1.壹般強制許可壹般強制許可是指當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但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該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申請通用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申請人從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處取得強制許可。這裏的單位應該理解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行政單位不能適用;與原專利法相比,新法允許個人在實施條件下申請強制許可。第二,申請強制許可的客體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不是外觀設計專利。因為外觀設計專利只是產品的形狀、顏色、圖案及其相互組合,它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在於,外觀設計是形式的內容,可以被他人替代,而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內在的本質內容,難以被合理替代。第三,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或者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2.特殊強制許可特殊強制許可是指當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專利局有權決定對專利權人的專利給予強制許可,以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共利益。特殊強制許可具體包括:
(1)國家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強制許可。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緊急狀態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二)用於公共衛生目的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第三次修訂的《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衛生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給予制造和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3)強制許可所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強制許可年度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僅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並且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3.交叉強制許可交叉強制許可又稱相互許可,是指與之前已經取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專利權人的申請,對實施前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給予強制許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專利權人的申請,對實施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給予強制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四條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