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江西撫恤金發放標準
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撫恤金標準,按死亡時上壹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壹年計發1個月,最多不超過10個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其中,企業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按本《通知》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撫恤金與按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規定撫恤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參保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三、喪葬費是否屬於遺產
職工死亡後單位發給的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屬於死者的遺產還是家庭的***有財產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範圍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 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後事的壹種補助,屬於“遺屬津貼”的範圍,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均發生於死者死亡後,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是遺產。 那麽,對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應該如何進行分割呢 首先,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於遺產,不應將其用於清償死者的生前債務。再者,根據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的性質及發放的意圖來看,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 是對死者親屬的壹種補助,享有分割撫恤金及喪葬費的人應該是死者的近親屬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還有就是依靠死者扶養的人。因此,對撫恤金及喪葬費進 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遺產壹樣,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應優先照顧死者生前對其進行扶養並喪失生活來源的近親屬。 對於人死後的喪葬費發放標準來說,喪葬費的賠償額應該按當地社會的平均工資水平標準的四倍,在喪葬費領取的全部事項完成之後壹個月,全部喪葬費也會被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