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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下的國際技術貿易(急)

壹、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效,促進技術貿易的健康發展

從實務操作層面來討論,如何進壹步完善和加強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並取得實效,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從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我國入世以後,將進壹步對外開放國內市場,正是這壹市場隱含無限商機,因此眾多跨國公司紛紛看好中國市場。但外商在談及投資環境時,“除反映‘四亂’(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官僚主義等老問題之外,有近1/4的外商痛斥日益嚴重的產品被假冒現象”。曾有壹位研究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問題的西方律師指出,國際名牌公司用於全球保護知識產權的費用預算,其中約有1/3到1/2的款項都用了在中國。中國大陸的仿冒和盜版行為,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估計這種行為每年給國內外著名企業造成高達上百億美元的損失,中國政府也因此少收上千億元人民幣的稅額。有鑒於此,目前已由歐洲、美國和日本的近50家著名跨國公司在我國成立了“中國外商企業投資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類似的組織還有在華從事農藥和化肥銷售的“植保中國協會”,吸收諸多外商企業參加,專門從事農藥方面的打假;“國際洋酒協會”則從事進口酒類的打假。上述假冒、盜版等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將大大抵消我國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所作的種種努力,我們決不能等閑視之。

2.切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真正落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在全國範圍內繼續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制意識的教育,進壹步形成尊重知識產權,維護知識產權,以及打擊假冒產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良好氛圍和環境。使得假冒盜版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同時在具體開展的打假活動中,必須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進壹步提高執法力度,以切實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其次,鑒於知識產權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而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將使案件的審理更趨復雜,因此極需通過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途徑,盡快培養壹支具有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腳踏實地地從整體上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執法水平。再則,有資料表明,國內大企業中,僅有海爾、寶鋼等屈指可數的少數單位在其內部設置了統籌處置專利事務的職能部門;而在國內經濟最為發達的上海市,專門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人員只有200余人。因此,必須從更廣泛的範圍大力培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專業人才,以適應我國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日益增長的需要,同時作為壹種社會分工,應該在我國入世後的相當長的壹個歷史時期,大力扶持壹批向社會提供有關知識產權服務的中介機構,使之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中發展其應有的中介服務作用。

3.正確運用法律原則,確保技術貿易成效和雙方的利益

在實施技術引進和技術出口的具體工作中,除了正確掌握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要求外,正確運用法律原則,提高談判與簽約技巧,也是確保技術貿易成交以及雙方利益的重要環節。在技術貿易中確保對技術供方的知識產權實施有效的保護,通常是實現技術貿易成交的關鍵。因此,企業在技術引進中,主要應是如何保護好外方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而在技術出口時,則應如何確保我方企業的知識產權的權益不受損害。然而同樣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掌握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面知識,才能確保自己在談判與簽約過程中不致上當受騙。

1)在技術引進中如何保護外方的知識產權

(1)對專利技術的保護

在談判簽約的過程中,除了嚴格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向外國專利提供保護外,還應特別采取如下措施,以保護供、受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a.為防止外國不法商人把剽竊或仿冒他人的專利技術轉讓給我國,我方企業在談判簽約時,必須堅持如下原則:即外商專利技術持有人必須通過“鑒於”條款,確保其有效擁有該項專利技術,否則,不論其條件如何優惠也不應簽約,以免日後被莫名其妙地卷入專利訴訟糾紛之中。

b.為保護外方的專利技術不致於在引進後被無限制地擴散使用,我方在與外方簽約時,應就該項專利技術引進後的合作範圍和使用期限的問題訂立明確的條款。

c.為切實維護外方專利技術持有人的正當權益,供、受雙方在合同中通過授權條款,明確專利許可的形式,以及受方可以把利用該項技術生產的產品銷售到哪些國家或地區。

d.在技術引進合同期滿而外方專利並未超出有效保護期的情況下,應該按照專利制度的規定,與外方協商確定我方如何繼續使用該項專利技術的問題。

(2)對專有技術的保護

除了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刑法》等行政法規保護外方的專有技術外,還應在談判簽約過程中采取如下保護措施:

a.在達成技術引進合同之前,先與供方簽訂有關供方專有技術的保密協議,承擔必要的保密義務,並支付相應的保密費用。

b.應在合同中明確同意我方在技術引進合同期滿後,繼續承擔壹定期限內的保密義務。

c.應允許供方對我方接觸專用有技術的人員進行必要的限制。

d.應允許供方對我方使用其專有技術生產的產品銷售區域進行合理的限制。

(3)對技術引進涉及的外國商標的保護。

a.為維護外方商標的信譽,我方使用外方商標的產品質量,必須與原商標產品質量相符合。

b.外方應有權對我方使用其商標的產品的生產或銷售,進行必要的監督與指導。

c.經過努力之後,我方使用外方商標的產品質量如仍不能符合原商標產品的質量時,外方應有權中止我方繼續使用其商標。

d.技術引進合同期滿後,外方有權停止我方繼續使用其商標,除非雙方另簽協議。

(4)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a.外方可在中國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中心登記其軟件,其軟件登記憑證將作為日後軟件版權爭議訴訟的證據。

b.計算機軟件許可進口合同在進行合同登記後,合同中規定的進口數量,即可作為國內市場防止假冒和非法拷貝的管理基礎。

c.為了防止外國軟件被任意擴散使用,我方應在軟件許可合同中同意外方對其軟件使用範圍和地區加以必要的限制。

2)在技術出口中如何保護我方的知識產權

(1)對我方出口專利技術的保護

鑒於專利技術的保護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因此,我國的專利技術要在技術引進國家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向該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並取得該國的專利權。

(2)對出口專有技術的保護

資料表明我國技術出口貿易中的專利技術出口沒有超過10%,其余大都為專有技術的出口。因此,對出口專有技術的保護問題顯得十分突出。然而事實上世界各國對專有技術的保護手段尚不完備,但通常仍可授引引進我出口專有技術的受方國家的《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和《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如參照美國對專有技術的保護慣例,可以三種方式提起訴訟:

a.以合同為依據提起訴訟,即當受方違反合同規定使用或泄露我方的某種專有技術時,我方可以違約為理由對其起訴;

b.以侵權行為為依據提起訴訟,即以受方使用不正當手段侵害我方專有技術為理由,對受方侵害者起訴;

c.以所有權為依據提起訴訟,如我方專有技術未經授權同意而由第三方使用或泄露,我方即可以自己的專有技術所有權受到侵害,對其提起訴訟。

(3)對出口商標的保護

從某種角度來說,我國技術出口企業對商標註冊的重視程度,往往不及對申請專利技術更為關註。由於目前商標註冊的國際慣例,壹是註冊在先原則,二是領土延伸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我方的商標沒有在對方國家註冊,或者遲於搶註者申請註冊,則由我方出口技術生產的產品在該技術引進國就得不到相應的商標保護。因此我國企業出口含有專利技術的成套設備或關鍵設備之前,應將專利權和商標權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向有意引進我國技術的國家申請專利時,應當同時考慮用該項技術和設備所生產的產品商標註冊申請問題。

(4)對出口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對於由我國出口的計算機軟件,無論是源程序還是目標程序,都應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作為版權給予保護,其保護期限為50年。具體可考慮如下保護措施:

a.向技術引進國著作權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以獲取日後萬壹發生糾紛時,可用來提交行政處理或訴訟使用的初步證據。

b.我方軟件版權所有人在掌握了確鑿的盜版侵犯證據後,可通過受方國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機關對其盜版軟件,不論其是進口還是出口,申請海關予以扣留或銷毀。

c.為了防止我國出口計算機軟件被任意擴散使用,我方應在軟件許可合同中爭取受方同意對軟件的使用範圍和地區給以合同的限制。其次,應對軟件權利的歸屬,對最終用戶的授權以及諸如不得進行銷售、轉租、轉讓,不得進行反向工程等限制,權利人所要盡的義務與免責條件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二、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引導技術貿易健康發展

及時修訂和發布利用外商投資,以及鼓勵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和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出口的導向政策,為對外合理引導外資投向,重點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對內進壹步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為技術出口提供堅實基礎創造有利條件。

1.關於利用外商投資的新政策

實踐表明吸引外資已是我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重要渠道。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利用外資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1997年底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簡稱原《目錄》),在為引導外商投資的工作中曾經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2001年12月我國加入WTO,成為WTO正式成員以後,為了履行我國加入WTO所作出的莊嚴承諾,我國的利用外資政策必須與世貿組織的相應國際規則相銜接。其次,為了進壹步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通過吸引外資,重點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現代管理和專門人才,為促進新時期我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改革發揮更大的作用,經國務院2002年3月4日批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3月11日發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簡稱新《目錄》)

2.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政策。

為了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進壹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我國已於2000年7月11日發布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並於2001年1月4日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國家明確要求:

(1)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規範和加強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鼓勵軟件著作權登記,並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2)為了保護中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不得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

(3)加大打擊走私和盜版軟件的力度,嚴厲查處組織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的活動。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要定期開展聯合打擊盜版軟件的專項鬥爭。

為了促進軟件出口,國家已明確規定:

(1)註冊資金在100萬人民幣以上(含100萬人民幣)的軟件企業,可享有軟件自營出口權。並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

(2)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中小企業和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擴大軟件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

(3)鼓勵軟件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專門針對軟件行業的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並可申請相應的認證費用資助。

(4)軟件出口企業將在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稅收和結匯等方面獲得相應的政策優惠。

(5)在軟件出口管理方面,將由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的MOFTEC網站上設立的《軟件出口合同在線登記管理中心》,實現軟件出口合同的在線登記管理,並由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同負責協調和維護軟件出口的經營秩序。

3.關於擴大和促進機電產品出口的新政策

為了推動機電產品的擴大出口,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機械工業部和電子工業部曾於1996年底聯合起草了“關於‘九五’期間進壹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以下簡稱原《意見》),經國務院批準,於1997年2月正式發布和實施,曾經對擴大我國機電產品的出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國民經濟第九個五年計劃的結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又於2001年10月聯合起草了“關於‘十五’期間進壹步促進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以下簡稱新《意見》)。經國務院批準,於2001年11月3日正式發布和實施。新《意見》由“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繼續實施以質取勝和科技興貿戰略,大力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進壹步優化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結構”;“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加大開拓國際市場的力度”;“優化機電產品出口貿易方式結構,實現貿易方式多元化”和“綜合運用多種經濟手段,進壹步促進機電產品出口”等六大部分三十二條組成。新《意見》對於促進新時期我國的技術貿易進壹步指明了方向。同時也對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如何正確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確保中外雙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實上,如果光是單純地擴大機電產品出口,這還僅僅是貨物貿易範疇中的事情,相比之下,它的成效還是有限的。只有以技術轉讓為主線,帶動機電產品的出口,才能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

綜上所述,國家的經濟管理部門無論是在技術引進,還是促進擴大技術出口方面,都已及時制/修訂起著重大導向作用的政策文件,為開展上述相關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去要做的事情應是如何使這些綱領性政策導向得到認真的落實。

三、加強管理力度,確保技術貿易健康發展

1.正確執行政策,堅決克服盲目重復引進的勢頭

鑒於我國已經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了進壹步規範我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維護技術進出口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並和國際慣例接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加快了立法的步伐。目前已先後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等壹整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定,同時也先後發布了《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第壹批)、《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及上述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因此我國的技術引進和技術出口的管理工作已經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已不再處於無法可依階段。當前面臨的主要任務應是如何加強依法管理的力度,將現有的政策導向真正落到實處。由於我國長期處於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盡管目前正處於轉型時期,但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的影響還或多或少地存在於各個經濟管理部門和各個地區。它們往往不是根據本部門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國內外市場需求和供給體系的變化,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正確選擇有可能形成本部分/地區比較優勢的領域,而只是出於本部門/地區的局部利益,盲目重復引進和建設最終並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技術項目,造成了極大的浪費。更有甚者,某些西方國家借著全球國際產業結構調整的機會,為了保護自己的資源和環境,不顧對技術引進方的資源和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後果,將壹些技術落後,資源消耗嚴重,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項目,輸出到我國的事例也時有所聞。

2.正確掌握原則,防止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術流失國外

同樣地我國擁有的諸如景泰蘭、雙面繡、工藝陶瓷、人參栽培、雲南白藥等許多傳統工藝技術,為國家之瑰寶,其技術產品行銷世界各地,市場銷售長盛不衰。因此壹些外商總是千方百計想從我國搞到這些傳統工藝技術,如果在管理上稍有不慎便會流失到國外。而對由《中華人民***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管轄的核材料、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由《中華人民***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管轄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的設備、材料及相關技術和由《中華人民***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管轄的可作為化學武器的第壹類化學品,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第二類化學品和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第三類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出口,如在管理上稍有疏忽,則將會造成極其嚴重的政治影響。

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依法對技術進出口進行管理,不僅必要,而且必須加強依法管理的力度,才能確保我國的技術進出口沿著健康發展的道路向前邁進。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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