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於符合條件的外資項目,由項目審批單位(自治區外經貿廳或自治區經委)明確批復,並出具《國家鼓勵發散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海關依據項目確認書,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外國政府垡和國際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於符合條件的國內鼓勵項目,由項目審批單位(自治區計委或自治區經貿委)明確批復,並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海關依據項目確認書,對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手續。
(3)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