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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標如何認定?這家藥企商標被判無效

商標雖是企業的壹種無形資產,雖然我國商標保護法律逐漸完善,但侵犯商標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近日,北京市就審理了壹起商標侵權案。來個八戒知產商標轉讓網看看是怎麽壹回事吧:

靈北公司是壹家專註於神經系統及精神疾病的制藥企業。2002年,(原告)靈北公司推出了壹款新藥,便為其取名“EBIXA”,中文名為“易倍申”且註冊了商標,隨後這款新藥陸續進入全球60多個國家的醫藥市場,並於2006年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準,正式進入中國市場。2006年1月28日,“易倍申”商標被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5類“醫藥制劑”商品上,並推薦為治療老年癡呆癥的首選藥。

2008年10月22日,(被告)聯邦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本案訴爭註冊商標“易倍清”的申請,於2010年9月7日被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鹽酸美金剛片等商品上。此時,靈北研發的鹽酸美金剛藥品專利剛到期。

靈北公司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註冊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易倍清”商標權無效。

法院認為,“易倍清”與“易倍申”相比,僅壹字之差,在文字構成、讀音呼叫及含義方面高度相似。並且二者商標使用範圍均使用在同壹種商品上,其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壹致,易使相關公眾極易聯想到靈北公司的“易倍申”註冊商標。

聯邦公司在靈北公司的原研藥專利到期後研制成功的仿制藥上使用混淆近似的註冊商標,極易使相關消費者造成誤導,將其誤以為是原研藥廠提供的系列產品。在仿制藥和原研藥的藥效和副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壹定差異的情況下,藥品來源的混淆會導致相關公眾的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判定“易倍清”商標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知行字第116號行政裁定書中所述:“在引證註冊商標具有如此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與其構成近似商標的範圍較普通註冊商標也應更寬,同業競爭者亦應具有更高的註意和避讓義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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