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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的法律後果

專利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被無效的專利權從壹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轉讓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依照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轉讓人不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權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權人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

可見,宣告專利無效的法律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對於專利申請人來說,要做好專利申請的前期工作,如專利文獻查詢、查新、市場調研等。

專利復審和無效宣告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公知技術不能申請專利。在專利實質審查中,由於具體技術的復雜性和文獻檢索的局限性,不具備專利條件的個別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是不可避免的。為此,專利法規定了宣告專利無效的程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的授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證據,對專利進行復審,然後宣告專利無效。

與沖突申請相關的無效請求

與沖突申請相關的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包括三個公知證據要素:

公布日期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公開的內容是與專利相同的主題或實質性內容(如相同的技術領域、發明目的、技術方案、預期效果等。);

所做的宣傳可以為公眾所知。

也就是說,在哪裏,什麽時候,誰,怎麽公開什麽或者怎麽公開。

無效宣告中修改專利文件的規定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無效宣告程序中對專利文件的修改是:

1.修改的原則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其原則是:

(1)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不得變更;

(2)與授權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三)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4)壹般情況下,不得增加授權權利要求中未包含的技術特征。外觀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其專利文件。

2.修改方法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的具體方式壹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並和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中刪除壹項或幾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合並,是指授權公告文本中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互不相關但從屬於同壹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合並,將合並後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組合起來,形成壹個新的權利要求。在獨立權利要求未被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以組合方式修改其從屬權利要求。刪除技術方案是指從同壹權利要求中並列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中刪除壹個或多個技術方案。

3.修訂時間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含的技術方案。專利權人只能在下列三種情況的答辯期內通過合並修改權利要求:

(1)無效宣告請求;

(二)無效宣告的補充理由或者針對請求人的補充證據;

(三)請求人未提及的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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