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行業,常見的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談判,都是政府采購方式,都是由招標采購方從多個有競爭力的供應商中選擇中標人。這些方法在招標采購實踐中肯定會用到,但各有不同,各有側重。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成競爭性咨詢小組(以下簡稱咨詢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咨詢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咨詢的特點:
競爭性談判類似於競爭性談判,即發布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與報價。供應商提交第壹份密封報價後,談判專家組/談判專家組將與每個供應商進行多輪談判,確定最終的技術要求和報價條件,並形成供應商。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成立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