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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專利代理公司需要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嗎?

需要。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公司章程;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東;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擴展資料: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使用壹個名稱。除律師事務所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專利代理”或者“知識產權代理”等字樣。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城市名稱或者所在地區名稱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組成。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不得在全國範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十五條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應當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書和下列申請材料:

(壹)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合夥協議和合夥人身份證件掃描件;

(二)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股東身份證件掃描件;

(三) 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合夥人、專職律師身份證件掃描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進行核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該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向申請人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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