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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學校入股企業是主流嗎?

不管是對高校對老師,還是對企業而言,能讓大家結成利益***同體的方式壹定更合適的。我個人比較推崇技術許可和作價入股兩種方式。

如果成果轉化取得的對價是現金,那麽我比較推崇技術許可。國外高校如斯坦福大學,使用最多技術轉移方式就是技術許可,他們的技術轉移機構直接就稱為技術許可辦公室。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會(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AUTM)每年會邀請科研機構(包括大學、學院、醫院、研究所、國家實驗室和第三方技術投資機構,以大學為主)參與美國許可活動調研,也表明國外成果轉化以技術許可為主。

那麽對於國內來說,許可到底有哪些好處呢?

第壹,它操作起來比較簡便,不涉及職務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畢竟許可的是成果使用權;它的操作方式比較簡單,不像作價入股要註冊公司,有工商、稅務、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

第二,技術許可有多種形式可以選擇,包括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等。國外用得比較多的方式就是普通許可。國內也有壹些成果采取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的轉化方式,比如說山東理工大學畢玉遂教授團隊研發的無氯氟聚氨酯化學發泡劑就是以20年獨占許可(美國和加拿大除外)授予補天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在20年期間該公司可獨家使用該技術。排他許可就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可以使用該技術,但許可方不能再將技術許可給第三方。

第三,技術許可同樣可以形成綁定較深的利益***同體。如果說受讓方對這個成果有很強的信心,又有轉化的能力,考慮到未來的市場占有率,更願意使用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也使得高校、老師和企業三方利益結合更為緊密,轉化動力更強。此外,技術許可還可以約定門檻費和提成費,先期企業支付壹筆許可費用,後期成果持有方還可以根據收益情況獲得壹定比例的提成費,這也是壹個比較好的利益結合點。

第四,技術許可能夠充分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裏明確了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兩種轉化方式的凈收入如何核算,前期成本只包括鑒定費、維護費或者稅費這些直接成本,可用於分配的凈收入比較多。經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後,高校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科研人員也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減半納稅優惠政策。

不過需要註意的是,技術許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許可的過程中,高校和老師要設計好如何防止侵權,最好形成專利等知識產權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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