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限制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但根據國際通行標準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有限制的。
根據國際統壹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但《國際會計準則-17租賃》規定:“本準則適用於所有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等自然資源和其他礦權的租賃協議,(b)電影、錄像、劇本、手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當然,這僅限於融資租賃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交易的物品,如武器、國家壟斷產品及其他不可融資租賃物品;如果法律規定壹個對象的交易必須經過特定機關的批準,則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3.融資租賃物還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1)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比如軟件。
(2)應該是使用權可以和所有權分離的東西。如果使用權和所有權不能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3)非消耗性材料可以重復使用。
(4)消費品不應用於個人消費。因為現行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包括自然人,個人消費品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二、租賃物業出現質量問題怎麽辦?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以看出,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以及租賃物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商。承租方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有完全的決策權,直接與供貨方談判。承租人應對上述獨立選擇和決定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如果租賃物品存在質量問題,妳應該直接向賣家要求賠償/更換。
2.承租人證明出租人有下列過錯之壹的,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出租人幹預或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意願選擇出賣人或租賃物。
(二)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選擇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缺陷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未能及時對索賠提供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