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壹)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租賃、借款以及其他合同糾紛。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買賣及租賃合同糾紛。
(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四)金融、財產保險、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合同糾紛、專利許可合同糾紛等。
(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公司事務合同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