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作者: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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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應用
被告王,住市未央區錦園駿怡21號樓2303室。聯系電話:13756709。
被告:Xi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詳細地址:Xi市未央區玄武路59號。負責人郭光強是科室主任。聯系電話029-86309672,86713129。
控制事項
被告人下屬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故意包庇、縱容涉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犯罪嫌疑人,追究辦案民警刑事責任,追究被告人管理責任,並將調查結果書面告知被告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王,住市未央區錦園駿怡21號樓2303室。申請人為企業主,從事防水材料及相關施工,熱衷於環保節能技術的研究和發明,擁有多項專利和技術秘密。
2014,65438 10月27日淩晨,申請人租用的位於未央區北二環大明宮立交東南的辦公樓被大明宮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強制拆除,在此之前,申請人沒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沒有被拆除的跡象。大明宮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的強拆,造成公司防水材料、辦公設備、防水器材、防水工具及部分具有知識產權的發明材料全部丟失,直接經濟損失603萬元,間接損失無法估量。事發後,索賠人向Xi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報案。2014 1 10月27日,我局出具了號碼為20140100645241的《受理公民報警求助登記表》(附件壹),詳細記錄了舉報的案件。
&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可見,原告報案符合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性質極其嚴重!
然而,令申請人意外的是,此後壹年多的時間裏,大明宮派出所不僅沒有依法追究涉案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反而充當中間人,多次主持申請人與大明宮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之間的調解。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的規定。被告對這個調解有異議,但是被告手下的辦案民警說不願意調解就不管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指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大明宮派出所有違法行為,沒有處理好壹起案件,明顯違法。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已向Xi公安局、中央巡視組等部門報案,但被告人“按兵不動”,至今未對嫌疑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導致嫌疑人在逃!
被告下屬的行為違反了《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5、156、162、171條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強烈要求以涉嫌枉法、徇私枉法追究辦案民警的刑事責任。盡快依法了結此案!我強烈呼籲被告人真正走黨的群眾路線!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被告單位安大明宮派出所被評為“全國治安愛民模範先進集體”。面對榮譽,郭光強平靜地說:“維護榮譽比贏得榮譽更難。我壹定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托,把大明宮派出所打造成全國壹流的‘王牌’派出所。”申請人期待郭光強兌現對全世界人民的承諾,盡快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為申請人結案,給法律和人民壹個公平、公正、公開的交代!!!
被告:王,
2065438+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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