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海市居住證是持證人在上海生活和工作的證明。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記錄持證人基本信息、居住地變更等人口管理所需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壹是可以在上海創辦企業,從事科技活動,保障子女教育,實施專利,辦理出入境手續。二是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接受上海市行政機關聘用或在企事業單位工作,參加上海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三是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將其稅後人民幣收入在指定銀行兌換成外匯,按規定匯往境外。四是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未加入國外的留學人員可參加上海市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也可按規定在上海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此外,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隨其來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居住證。
問:申請上海居住證有什麽要求?
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境內外人員或特殊人才來上海工作或創業,不改變戶籍或國籍的,可按照《上海市實施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包括以下境內外人員:
壹、對於原持有《引進人才工作居住證》的人才,經用人單位考核後繼續聘用,符合《居住證》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來上海投資創業的,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二、對申請在上海創業、工作的海外人才,對在國外取得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給予居住證。
三、對於原按照《上海市吸引國內人才來滬工作實施辦法》來滬工作或創業的人員,因實施年度人才發展目錄,獲得上海戶籍受到限制的,可以通過申領《居住證》的辦法解決。對已取得大學本科學歷但未取得學位、副高級以上職稱但任職未滿3年,且與上海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未滿3年的,給予居住證。
此外,人才引進單位申領居住證的,已婚且家庭背景仍在外地的,以及以項目就業、任務就業等方式來上海工作或創業的,均可申領居住證。
問:申請上海市居住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境內人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居住證申請表;
二、本人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
3.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戶口簿和身份證,已婚人員為配偶辦理《居住證》的應提交結婚證原件);
4.在上海居住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上海某二級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已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聘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在上海創業的申請人,還應提交投資或開業的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境外人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人員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主表);
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出國留學、護照及在國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明,或港澳臺居留證明,驗原件);
三、國(境)外學歷或文憑復印件(驗原件);
4.申請人為外國投資者的,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內資留學人員,企業只需提供營業執照);
五、職業資格證書(國內外)復印件(驗原件)。
問:我可以在哪裏申請上海居住證?
答:目前受理境內人員申請上海市居住證的機構有兩家,分別是上海市人事局業務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地址分別為大木橋路123號、中山西路620號和浦東商城路660號。接受海外人員申請的機構是上海國際人才服務中心,地址是大木橋路123。今後,上海市居住證申領受理作為壹項公共人事服務項目,將逐步在上海各區縣或境外人員集中的地區設立受理點,申請人可就近前往。
此外,持有《引進人才工作居住證》人員申請上海市居住證,由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受理。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壹步規範上海市暫住證和上海市居住證的辦理程序,根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辦理上海市暫住證的程序)
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並取得《上海市暫住證》(住宿旅館的,居住登記視同居住登記)。
第三條(辦理上海市暫住證的條件)
來滬人員申領《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人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證明。
第四條(辦理上海市暫住證需提供的材料)
來滬人員在辦理《上海市暫住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來滬人員居留登記表;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本市常住戶口證明。
第五條(定期存單的支付)
上海市暫住證免費辦理,但是來上海的人在辦理上海市暫住證的時候要交IC卡押金。離開本市辦理退證手續時,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取回押金,交回上海市暫住證。
第六條(現場拍照)
來滬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在居民受理點現場免費拍照。
第七條(現場取證)
來滬人員拍照後,持居民身份證,到居住證受理點現場領取上海市暫住證。
第八條(辦理上海居住證的程序)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以申請“上海戶口”。
第九條(辦理上海居住證的條件)
下列來滬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壹)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人才,戶籍形式發生以下變化來本市工作或投資創業,以及引進人才的配偶及其18周歲以下未婚子女(此類居住證由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
(2)在本市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
(三)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人員;在本市讀大學、中專,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
第十條(上海市居住證所需材料)
來滬人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2.持有《上海市暫住證》;
3.18-49周歲的申請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
4、城市街道(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為國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學歷、專業技術證書或能力、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專業能力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
2.6個月以上期限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在上海投資創業的申請人,提交投資或開業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國內人才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其子女須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4.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材料。
(三)申領《上海市居住證》,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6個月以上的就業(勞動)合同期限,在本市參加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提供特殊崗位崗位證書;
(2)投資或個體經營者提供本市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綜合保險繳費記錄。
(四)申領《上海市居住證》,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投靠的,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
2、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的,須提供公安部門認可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來上海留學的,須提供本市高校和中專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4.來上海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須提供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11條(證書費用的支付)
來上海的人在辦理上海居住證時,要繳納每張25元的工本費,並開具繳費收據。
第十二條(現場拍照)
來滬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和繳費憑證到居住證受理點現場拍照。
第十三條(獲得證書)
來滬人員自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憑身份證和居住證受理憑證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上海市居住證》。